馮某在案發(fā)前是一家國有銀行中關(guān)村支行的副主任,主管銀行資金部工作。檢方指控稱,1993年至1997年間,馮某在同案嫌犯霍某的授意和指示下,利用支行資金部所管理的支行賬外賬戶,違反相關(guān)規(guī)定,以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高息向多家公司吸收存款,并以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高息對外發(fā)放貸款6億余元,造成共計2億余元的損失尚未收回。
1997年9月,馮某請病假回老家探親,聽說同案犯霍某等人在北京落網(wǎng)后,為了躲避抓捕,馮某躲在深圳市羅湖區(qū)火車站附近的一個小區(qū)內(nèi)。其后,為躲避警察和居委會的盤查,馮某先后多次更換居住的地方。據(jù)了解,為了不引起別人的注意,馮某平常很少出門,偶爾出門買菜、買報紙。
2008年4月份,馮某回到北京。馮某回京后,住在前妻家中。馮某還帶著前妻和孩子去歐洲游玩了一次。去年7月,馮某的孩子放暑假,想去哈爾濱玩。想著公安已很久沒找過他,馮某心存僥幸,便帶著前妻和孩子,及孩子的姥姥、姥爺一起坐火車到哈爾濱。馮某未料到,在哈爾濱入住賓館時,馮某被警方當場抓獲,他就此結(jié)束了長達13年之久的逃亡生活。
到案后,馮某供述稱,他回京是因為無法忍受隱姓埋名的生活,以及逃匿帶來的孤獨感和恐懼感。(記者穆奕 通訊員葉衍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