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內(nèi)12萬異地被刷 法院判銀行擔全責全賠

2012-09-03 13:26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去年底,在蓬江區(qū)做生意的四川老板趙先生銀行卡內(nèi)的12萬元巨款在深圳羅湖被盜刷,這筆錢是被偽造卡POS消費,還是客戶與他人企圖串通詐騙銀行?為此趙先生與銀行對簿公堂,在法庭上進行了辯論。

  該案經(jīng)過蓬江區(qū)法院一審、江門市中院二審,近日最終塵埃落定,江門市中院維持了蓬江法院的一審判決,終審認定銀行未能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判決銀行全額賠償趙先生12萬元經(jīng)濟損失。

  原告:

  銀行系統(tǒng)有疏漏 銀行不可推卸責任

  據(jù)趙先生講述,2011年7月,他在江門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同年12月8日上午,趙先生在自動柜員機取了3000元,當時卡內(nèi)的余額是123402元。但下午又收到銀行短信提示:12月8日13時53分支出122712元,當前余額是690元。趙先生心想不妙,于15時39分報警,隨即于15時45分向銀行查詢。經(jīng)銀行查實,這筆款確實是在上述時間被人在異地消費交易,交易商戶是深圳水×國際珠寶交易中心。

  趙先生認為,自己卡不離身,妥善保管,密碼也從未丟失且沒離開過開戶行江門地區(qū),可卡內(nèi)的12萬元卻被他人盜取消費,這說明銀行的系統(tǒng)絕對出現(xiàn)問題。趙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122712元,并支付其誤工費4500元。

  銀行:

  原告沒保管好銀行卡 并有詐騙嫌疑

  銀行則對趙先生的說法提出質(zhì)疑:趙先生未盡到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應對其所謂的損失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因為趙先生多次將該卡交給其兒子使用,使得銀行卡被盜取的可能性很大。另外,趙先生無法證實本案資金被刷取是通過假的銀行卡進行。

  銀行認為,本案趙先生卡內(nèi)的資金在異地被刷取,是否是由本人或其授權他人使用真實的銀行卡而進行的,趙先生需負有舉證義務。不能排除有人使用該真實的銀行卡在異地交易的可能,即不排除趙先生與第三者串通詐騙的嫌疑,需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才能作出結論。

  其三,法院應依法追加水×珠寶中心為本案被告,因為其在使用POS機過程中沒有嚴格履行職責。

  據(jù)此,銀行認為自身并無任何過錯,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

  維持原判 銀行擔全責賠償趙先生122712元

  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將銀行卡交給兒子使用,因其雙方為父子關系,相互間使用銀行卡的行為,應均視為趙先生授權的行為。但銀行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趙先生或趙先生的兒子未盡到妥善保管的責任。

  此外,趙先生收到銀行卡在深圳被盜刷的短信后,在一個多小時內(nèi)完成了報警及掛失手續(xù)。從深圳到江門不足兩小時的時間,顯然難以完成。且根據(jù)銀行提供的錄像資料也顯示,曾有嫌疑人員持假卡進行轉(zhuǎn)賬操作未果。為此法院認定趙先生銀行卡內(nèi)的資金是被假卡POS消費。

  第三,持卡人持銀行卡與銀行特約商戶進行POS交易時,特約商戶就審核持卡人身份及審核銀行卡真?zhèn)苇h(huán)節(jié)成為發(fā)卡人的代理人,發(fā)卡人未能識別其所有的銀行卡的真?zhèn)危熑萎斎粦砂l(fā)卡人承擔。且對于POS交易而言,除了表面的銀行卡審查以外,銀行的系統(tǒng)在進行POS交易時還存在數(shù)據(jù)交換以識別該交易是不是真實銀行卡的交易。

  最終,蓬江區(qū)法院依法判決銀行賠償趙先生122712元,但同時駁回趙先生關于誤工費的訴訟請求。銀行不服向江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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