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藥業(yè)陷訴訟風波 或給其重組施壓

2012-09-14 09: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王偉

  在河南天方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方藥業(yè)”)重組的關鍵期,一樁圍繞天方藥業(yè)的投資者維權索賠案卻在法院開庭審理。盡管天方藥業(yè)稱該訴訟對重組事項不存在影響,但業(yè)內人士認為其結果和輿論影響力,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給這一重組施壓。

  今年3月份,一位投資者以財政部發(fā)布的一份會計質量檢查公告為依據,以上市公司構成“虛假陳述”為事由將天方藥業(yè)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此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共計60.4萬元。

  對于投資者的訴訟,天方藥業(yè)在7月27日的公告中稱“對原告姜桂英惡意訴訟的行為保留追訴的權利”。9月5日,這一案件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記者采訪發(fā)現,在一系列紛繁復雜的證據中,目前雙方爭論的焦點有兩個,一是財政部及相關專員辦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象究竟是誰?二是上市公司是否構成“虛假陳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二十一號)顯示,2010年財政部組織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對114戶企業(yè)的2009年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發(fā)現天方藥業(yè)在財務費用中列支外單位票據貼現息787萬元;以假發(fā)票列支費用79萬元;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9.35億元;在無發(fā)票的情況下,列支銷售服務費2978萬元;將公司資金255萬元存入員工個人賬戶;少繳各項稅款131萬元。

  針對檢查發(fā)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河南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并對該公司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原告代理律師王智斌說,根據財政部公開信息顯示,被處理決定的對象應該就是天方藥業(yè),因公司“虛假陳述”和沒有及時信息披露,原告姜桂英在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27日的因果關系股19.75萬,按照買入和賣出的均價估算,損失50余萬元。

  對于這一點,天方藥業(yè)給予了完全不一樣的說辭。公司表示,河南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認為“將公司資金255萬元存入員工個人賬戶”是“公款私存”,違反規(guī)定,從而做出“罰款3萬元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但這一對象是天方藥業(yè)下屬子公司天方中藥,而非上市公司本身。另外,針對其余檢查結果,專員辦提出的要求是“責令其認真整改,調整會計賬務,補繳相關稅款”,均屬于行政處理而非行政處罰。

  “財政部的公告比較籠統(tǒng),沒有具體區(qū)分會計主體和法律主體,而在正式查處文件中對于3萬元處罰對象表述得很詳細,應該是天方中藥!碧旆剿帢I(yè)代理律師張洪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另外,張洪明還強調,子公司的“公款私存”行為并沒有影響天方藥業(yè)對外公布的合并財務報表,簡單理解就是子公司將一筆貨幣資金放錯了地方,盡管違規(guī),但并沒有“流出”體外,所以上市公司反映的數據依然是真實的,因而不涉及“虛假陳述”。

  記者從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了解到,在姜桂英的維權行為被天方藥業(yè)稱為“惡意訴訟”并公開其住址后,一度引發(fā)眾多投資者的不滿。事務所也因此接到了其他投資者提供的天方藥業(yè)其他方面的問題,經過匯總后,由代理律師一并向證監(jiān)會遞交了舉報材料。

  記者所獲得的材料顯示,除了上述起訴案中涉及的財務問題外,還指出天方藥業(yè)瞞報重大項目、新藥銷售收入數據或存在重大不實、涉嫌未就重大市場傳聞及時披露信息、公告避重就輕誤導投資者、募投項目存在終止可能的情形后未及時公告等內容,一共10項。

  一位業(yè)內人士透露,根據觀察,上市公司在重組整合或其他資本操作的敏感期間,往往會出現比平常多的舉報材料或是訴訟等“困擾”,雖然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的確不排除上市公司因本身行為不規(guī)范,而最終耽擱了這一進程。

  “天方藥業(yè)的案件目前還未最終宣判,其結果和輿論影響力,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給這一重組施壓!鄙鲜龇治鋈耸糠Q。不過考慮到證監(jiān)會經常接到諸如此類的舉報內容,以及之后在上市公司所處地正式介入調查時,會遇到很多壓力,目前也難以預判其最終結果。

  記者采訪發(fā)現,隨著這一事件的不斷發(fā)酵,申請維權的投資者還在不斷增加,目前已有近百人。(記者 龔雯 上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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