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催債公司合作亟待規(guī)范

2012-11-07 09:53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范樂

  據報道,在近日舉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點行業(yè)“向人民匯報”述職評議活動中,南京多家銀行公開承認與第三方催債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債。

  對此催債手段,很多網民表示,私自把客戶信息透露給第三方,那么用戶的隱私權如何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用戶欠貸不還只是違約,而銀行則涉嫌違法,性質更為惡劣。

  泄露客戶隱私

  網民“姚科”認為,不可否認,銀行與催債公司合作確實能夠起到提高催債效率的作用;盡管根據銀監(jiān)會的規(guī)定,銀行可以選用催收外包機構,實施審慎的催收外包行為。但在公眾印象中,民間催債公司常跟“暴力”、“耍狠”、“言語威脅”等行徑聯系在一起。當銀行雇傭它們來追債時,誰敢肯定,它們不會采用非法手段,逼迫當事人就范?

  網民“吳龍貴”認為,任何事情一旦超越了法律,就必然會引發(fā)更多的矛盾和沖突,滋生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首當其沖的就是對用戶隱私權的侵害。

  網民“馮昌亮”也說,銀行與催債公司合作,必然涉及對客戶隱私等權益的侵犯,少不了要將客戶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號等信息交于催債公司。但問題在于,銀行有什么權利將客戶的個人信息轉交給第三方的催債公司?該催債公司既非國家機關又非基于法律的授權可以獲得公民個人信息,銀行又如何能保證催債公司不會將從銀行得到的公民個人信息轉賣給別人,或者自己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呢?

  業(yè)務盲目擴張埋下隱患

  網民“趙勇”認為,不可否認,社會上確實有一些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老賴,也確實有不少辦了很多卡最后卻還不起錢的市民。但是,形成如此大面積的欠債,銀行也有責任。大家都知道,各家銀行為了比拼發(fā)卡量,幾乎逮著一切機會向市民推銷信用卡,至于對還款能力的審核,往往都是走過場了事,辦信用卡比辦超市會員卡還方便。濫發(fā)信用卡,各家銀行客戶數量激增,卻埋下了大量呆賬壞賬的隱患。

  網民“尓豪”認為,銀行將催債外包也有自己的難言之隱。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從改革司法制度入手,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執(zhí)行力度,強化法律的剛性,讓全社會信任法律,如果做到這一點,銀行催債外包的現象就會自行消失。

  銀行追債應守法

  網民“吳龍貴”認為,銀行放貸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收回貸款同樣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因此,任何糾紛都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來解決。譬如,有人欠貸不還,銀行可以根據合同內容進行催繳和制裁,再不行還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但無論如何都不能采取法律以外的方式和手段。用戶與銀行之間簽訂貸款合同是一種契約行為,但顯然沒有哪一份貸款合同中會出現“如借款不還,由第三方催債公司追繳”的條款。也就是說,用戶欠債不還固然是一種違約行為,但銀行與催債公司合作追債同樣也是違約,不能因為用戶違約在先,銀行就擁有了后違約的豁免權。

  網民“張楓逸”認為,程序正義并不能代替實質正義,銀行聘請第三方追債是合法的委托行為,但不能通過不合法的手段討要債務。由于自力救濟并沒有明確的界限,一旦使用不當,很容易產生侵權行為。防止催債公司違法追債,一方面需要銀行加強監(jiān)管,比如對催款電話進行錄音,不定期進行檢查、要求必須有銀行員工參與等。銀行不能當甩手掌柜,在享受委托收益的同時,必須履行起委托人應盡的義務,承擔違法追債的連帶責任。另一方面,對于公民個體而言,也要主動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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