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關鍵平臺。當前市場各類參與主體越來越重視利用股東大會這個平臺,充分表達自身訴求,并以股權(quán)作為博弈籌碼展開博弈,上市公司治理初露法制化、規(guī)范化端倪。
重慶啤酒是一個范例。盡管大成基金及其一致行動人由于2011年12月12日前并未公布其合并持股已超10%,由此大成基金等以持股10%以上股份股東身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存在一定瑕疵,但這也說明,大成基金還是懂得利用股東大會這個平臺來反映自己訴求。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第九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quán)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nèi)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事實上,8天后的12月20日,重慶啤酒董事會同意這個請求,并決定2012年2月7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罷免董事長事項。
其實,重慶啤酒董事會也懂得巧妙利用《規(guī)則》!兑(guī)則》規(guī)定,對于連續(xù)90日持有10%以上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均不同意或回應的,這些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次重慶啤酒董事會“大大方方”同意大成基金的請求,那么股東大會召集人就是董事會、而不是大成基金,這樣董事會反而或許能夠贏得一些主動權(quán)。
當然,如果由10%以上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規(guī)則》要求召集股東持股比例必須保持10%以上,而且持股比例必須保持到股東大會開完并發(fā)布公告。
本案例中,重慶啤酒董事會是股東大會召集人,對此種情況,《規(guī)則》并沒有要求10%以上股東在開會期間必須堅守10%以上的股權(quán)比例,大成基金在開會前有減持自主權(quán)。事實上,大成旗下基金并未等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就在去年四季度減持,其與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在2月2日股權(quán)登記日或許將少于10%股份比例,但這并不妨礙臨時股東大會如期召開。
值得關注的是,《公司法》和《規(guī)則》還賦予持股3%以上股東一項特殊提案權(quán):持股3%以上大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提交召集人。本案中,重慶啤酒大股東嘉士伯也很懂得利用《規(guī)則》內(nèi)容,它在2012年1月19日向重慶啤酒董事會提出,在此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增加《關于聘請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2011年度內(nèi)部控制審計機構(gòu)的議案》的臨時提案,從而搭上股東大會順風車。此前重慶啤酒的管理層主要由二股東重慶啤酒(集團)派駐,第一大股東嘉士伯意在查賬維權(quán)。
目前散戶在股東大會中卻享受不到什么特權(quán),甚至連應該享受的基本權(quán)利也被變相剝奪。比如重慶啤酒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xiàn)場會議方式,并沒有網(wǎng)絡投票方式。如果外地散戶要參與2月7日重慶啤酒臨時股東大會,他需要為此自付食宿費、交通費。或許有些小股民的股票投資,連這些車馬費都夠不上,因此,對多數(shù)外地散戶而言,不參加股東現(xiàn)場會是其必然的理性選擇,其利益訴求也就根本無法表達。
目前的股東大會制度對維護大股東權(quán)益方面的規(guī)定相對來說比較全面,但是,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股東相互之間的利益博弈,絕不僅僅是大股東的事情,中小股東同樣是不可忽視的利益主體。由于中小股東持股少、彼此之間缺乏利益聯(lián)接機制,在股東大會博弈中處于一盤散沙的弱勢地位。為此,不僅要完善股東大會制度以確保中小股東能夠正常行使自己的應有股東權(quán)利,同時也需賦予其一些“特權(quán)”對沖其弱勢地位,可規(guī)定:任何股東大會包括臨時股東大會,都必須提供網(wǎng)絡投票方式;所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jīng)過除大小非或大小限以外的股東單獨表決通過(需對“重大事項”作出明確規(guī)定)。只有讓散戶也能充分利用股東大會這個關鍵治理平臺,散戶利益才能得到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也才能增強投資股市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