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經濟之間的匯兌、融資、結算、投資都涉及到金融機構的互設問題。20世紀90年代,兩岸金融往來雖有初步發(fā)展,但互相都未向對方開放金融機構的設立。2001年兩岸先后加入世貿組織(WTO)前后,隨著大量臺灣制造業(yè)企業(yè)投資大陸,臺灣金融服務業(yè)也對投資大陸有很高的熱情,兩岸均出臺開放臺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并開辦相關業(yè)務的政策,但受制于兩岸未簽署金融監(jiān)管備忘錄,此后相當長時期內沒有實質性進展。
一、臺灣方面開放政策
臺灣當局自2000年起開始調整島內金融機構赴大陸投資的政策。具體包括:
第一,開放證券業(yè)。2000年9月,臺灣“財政部”修正《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證券及期貨業(yè)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臺灣證券業(yè)赴大陸設立辦事處。2004年,臺灣當局“陸委會”通過決議,開放凈值70億元新臺幣以上的證券商赴大陸開設子公司。2005年2月,經修正的《兩岸證券期貨業(yè)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證券商管理規(guī)則》生效,意味著多年來架設在當地券商與大陸間的樊籬被拆除,赴大陸投資名正言順。3月,臺灣“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qū)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yè)經營項目》,將證券業(yè)由“禁止赴大陸投資類”改列“一般類”。
第二,開放保險業(yè)。2000年底,臺灣當局開放臺灣保險業(yè)赴大陸設立辦事處。2002年8月,臺灣“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qū)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yè)經營項目》,正式開放臺灣保險業(yè)赴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3年10月,臺灣“立法院”對《兩岸關系條例》進行第8次修正,對于兩岸交流放棄先前“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規(guī)范架構,調整為“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第三,開放銀行業(yè)。2001年6月,臺灣“財政部”修正《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金融業(yè)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臺灣銀行赴大陸設立代表處。2006年11月臺灣當局通過“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解除臺灣銀行業(yè)與相關金融機構投資大陸限制,修正條文規(guī)定,經“金管會”許可,臺灣金融機構可以與大陸地區(qū)事業(yè)單位直接業(yè)務往來;臺灣銀行業(yè)與金融機構投資大陸,不受第35條規(guī)定限制;相關施行細則由“金管會”訂定。
二、大陸方面開放政策
2001年中國大陸加入WTO時,承諾在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對臺灣金融機構基本上比照外資金融機構依法對其進行管理。
第一,開放證券業(yè)。入世時中外合資基金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33%,3年內不超過49%;3年內允許外資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1/3,合資的證券公司可從事承銷A股,承銷與交易B股、H股、政府債券與公司債券,以及基金的發(fā)起與管理。由于不允許外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獨資公司,所以外資進入證券領域受到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guī)則》的規(guī)范。
第二,開放保險業(yè)。2001年外資非壽險公司可設立辦事處,或以51%股份設立合資公司;2年內,可設立獨資的子公司。入世時,外資壽險公司可持有50%的股份設立合資公司;入世時,準許與從事高商業(yè)風險、再保險及國際海運等業(yè)務的外資公司,以不超過持有50%股份的方式設立合資公司,3年內,外資股權可增加至不超過51%。5年內,外資壽險公司可設立獨資的子公司。申請之前1年底,除保險經紀人外,其資產總額不得低于50億美元。保險經紀人資產總額不得低于5億美元;1年內,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2年內,不得低于3億美元;4年內,不得低于2億美元。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大陸受到2002年2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規(guī)范。
第三,開放銀行業(yè)。外資銀行到中國大陸投資的條件是,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總資產必須超過200億美元;并且只有在中國設立辦事處3年以后,才可以將辦事處升格為分行;入世后外匯業(yè)務取消地域及客戶限制;入世后每年增加一定數量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yè)務,5年后對外資銀行辦理人民幣業(yè)務不再有地域限制;入世2年內外資銀行可以對國內公司開展人民幣業(yè)務,5年內外資銀行可以對國內個人客戶開展人民幣業(yè)務。同時,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受到2002年2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guī)范。
三、互設機構進展
大陸迄今共批準7家臺資銀行在大陸設立辦事處,2家臺商合資銀行,15家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25個辦事處,11家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了15家辦事處、1家臺灣保險經紀人公司與4家保險合資公司。臺灣當局長期以來對大陸金融機構進入島內態(tài)度謹慎,一直未批準已獲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浦東發(fā)展銀行、工商銀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亞銀)、福建興業(yè)銀行與深圳招商銀行等4家銀行提出赴臺設立辦事處的申請。
臺灣地區(qū)銀行若在大陸設分行,可直接以臺灣母行信用評等來調度資金,在資金成本上較易與大陸地區(qū)銀行或外資銀行競爭,不過,目前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第一商業(yè)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華南銀行等7家已在大陸設辦事處的臺資銀行,均因自身原因或兩岸未簽署金融監(jiān)管協(xié)議而未能將辦事處升格為分行。除這種途徑外,臺灣銀行業(yè)在大陸經營還有兩種選擇方式:間接參股與直接參股。直接參股比間接參股有更高的經營主導權,但臺灣現階段兩岸金融政策只開放可以間接參股大陸銀行,富邦香港銀行(富邦金控的香港子銀行)參股大陸廈門商業(yè)銀行率先走通間接參股大陸銀行的方式,開放直接參股成了臺灣業(yè)者的下一個希望。臺灣符合大陸要求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多達21家,一旦政策放行,中大型上市銀行及金控幾乎全都有資格參與。
保險業(yè)方面,到目前為止,4家在大陸籌建合資公司的臺灣保險公司分別是臺灣國泰人壽、新光人壽、臺灣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及臺灣人壽。根據大陸的外資保險業(yè)管理條例中所謂的“五三二條款”,即外資保險公司,不論產險或壽險,都要同時符合3個條件才能申請在大陸設立子公司:(1)母公司資產規(guī)模至少50億美元;(2)要在原地區(qū)經營保險公司超過30年;(3)要在大陸設立辦事處超過2年。臺灣最大的產險公司富邦產險資產規(guī)模都不到20億美元,因此臺灣保險公司只能以合資模式在大陸經營業(yè)務。
證券業(yè)方面,自臺灣的 群益證券在上海成立第一家臺資券商辦事處后,目前已有元大京華、金鼎、寶來、元富、日盛、臺證、兆豐等多家臺資券商在大陸設置辦事處,但均未有實質性的業(yè)務進展。盡管如此,臺資券商在大陸仍通過各種渠道,積極與大陸本土證券商建立關系,希望在臺灣當局出臺開放券商參股大陸證券業(yè)的政策后,盡快進入大陸證券市場。(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臺灣在大陸投資的金融機構
行業(yè) |
金融機構 |
代表處所在地 |
銀行業(yè) |
彰化銀行 |
昆山 |
世華銀行 |
上海 | |
土地銀行 | ||
第一商業(yè)銀行 | ||
合作金庫銀行 |
北京 | |
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 | ||
華南銀行 |
深圳 | |
協(xié)和銀行(合資) |
寧波 | |
華一銀行(合資) |
上海 | |
保險業(yè) |
國泰人壽 |
北京 |
成都 | ||
富邦產險 |
北京 | |
上海 | ||
新光人壽 |
北京 | |
上海 | ||
中央產物 |
廣州 | |
上海 | ||
新光產物 |
蘇州 | |
富邦人壽 |
北京 | |
臺灣人壽 | ||
國泰產險 | ||
明臺產險 | ||
國泰世紀產物 |
上海 | |
友聯產險 | ||
萬達保險經紀人公司 | ||
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合資) |
上海 | |
蘇州 | ||
證券業(yè) |
元大京華證券 |
北京 |
上海 | ||
倍利國際證券 |
上海 | |
深圳 | ||
北京 | ||
金鼎證券 |
上海 | |
北京 | ||
元富證券 |
上海 | |
深圳 | ||
群益證券 |
上海 | |
寶來證券 | ||
統(tǒng)一證券 | ||
建華證券 | ||
日盛證券 | ||
大華證券 | ||
太豐行證券 | ||
京華山一 |
北京 | |
元大京華證券(直接) |
北京 | |
寶來證券(直接) |
上海 |
(資料來源:參考國臺辦網站及相關新聞報導等資料整理。)
本網獨家稿件,如需轉載請與我網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