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濫發(fā)信用卡誰來究責?

時間:2009-12-16 09:22   來源:揚子晚報
<P>  “兩高”發(fā)布司法解釋,信用卡“惡意透支”可追究刑責(今日本報A4版)。</P>
<P>  本來這樣的司法解釋應該是完善法律的好事,但卻激發(fā)了公眾的強烈不公平感。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只強調了持卡人的法律責任,而忽視了發(fā)卡人即銀行的責任。</P>
<P>  今年7月17日,銀監(jiān)會下發(fā)通知,禁止銀行向未滿18歲的學生發(fā)卡,給已滿18歲的學生發(fā)卡,要經由父母等第二還款來源方的書面同意。類似文件還有一大堆。這些文件出臺的背景,即是各大銀行違規(guī)濫發(fā)信用卡,導致信用卡業(yè)務不良率激增。按照相關規(guī)定,公眾辦理信用卡應符合一定的條件,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核,但現實中,由于很多銀行以發(fā)卡量為考核目標,辦卡幾乎不設門檻,只要一張身份證,消費者足不出戶即可申領到信用卡,從而導致大量像學生群體這樣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卡奴”。你能說惡意透支的“軍功章”沒有銀行的一半?</P>
<P>  銀行濫發(fā)信用卡而導致的法律問題,讓人想到了轟動一時且至今仍未有定論的“許霆”案。某種意義上說,濫發(fā)信用卡就是一臺出了故障的ATM機,客觀上,它有誘人犯罪的可能,人性原本就很復雜,調查顯示,有近8成的公眾會做出和許霆一樣的選擇,這表明,有一些誘惑是可以預料的。而主觀上,銀行又有不當得利的嫌疑,并且這種利益是建立在加大社會風險的基礎上實現的。銀行不計風險地濫發(fā)信用卡,當然有利于提高業(yè)務量和利潤,而所有的責任都歸咎于持卡人,這顯失公平。更重要的還在于,片面強調持卡人的法律責任,還極有可能淡化銀行自身的問題,甚至以法律代替管理,從而導致濫發(fā)信用卡的現象愈演愈烈。既然有法律保底,銀行還有投入成本以提升管理水平的動力嗎?看看許霆案后屢屢出問題的ATM機就知道了。</P>
<P>  對“惡意透支”者當然需要打擊,但法律的價值不僅體現在打擊犯罪上,更體現在維護社會公平上。具體到“惡意透支”的行為,明確犯罪構成要件固然必要,但同時也不能忽視銀行方面的責任。 (安徽 吳龍貴) </P>
編輯: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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