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5日電 據(jù)臺灣《蘋果日報》網(wǎng)站報道,臺灣上市股王大立光公司每年發(fā)放員工高額股票分紅,但也與員工訂約至少要留任2年。大立光工程師林元中2008、2009年分紅共領(lǐng)10張股票,市值約369萬元(新臺幣,下同),但是去年被以工作消極資遣后,還因未“留任滿2年”挨告索賠178萬元。臺中地方法院昨天(14日)認定大立光罰則符合比例原則,判林男要照賠。
大立光提告指林男從去年1月至4月,曠工將近100小時,正常出勤日低于50%,公司無法忍受,只好在去年5月將他資遣。而林男曾于2008、2009年間,領(lǐng)取2年度的員工股票紅利,當時林男曾簽訂同意書,須繼續(xù)任職至少到今年9月,否則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或返還所領(lǐng)受的紅利。
開庭時,林男稱公司刁難,他曾任董事長室和研發(fā)部門的高級工程師,獲允許上午9時上班,卻遲到2分鐘即被認定曠職2小時,公司資遣違法,且股票紅利是員工獎勵金,卻被要求簽訂須留任至少2年才能領(lǐng)取的“久任同意書”,有違誠信原則。大立光電前董事長林耀英出庭反駁,指未允許林男9時上班,強調(diào)自己每天8時上班、晚上11時才下班。
法官調(diào)閱林男上班記錄,認定林男常遲到、任意請假,縱使采彈性工時也未上班滿8小時,資方遣有理。至于股票紅利,法官認為是公司恩惠性給予不是勞工報酬,公司為留住人才,在員工承諾久任后,給予高額股票分紅鼓勵留任2年,屬正當誘因,況且索賠的違約金額是依林男未履行久任期間的比例來計算,符合比例原則。
大立光發(fā)言人邱東泉則表示,公司與員工都簽有合約,內(nèi)容包括薪資福利等,員工享有權(quán)益,也要盡到合約義務,但對林男的工作態(tài)度則不愿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