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天價煙,只是看上去很美?

時間:2012-09-14 10:14   來源:法制日報

  陶小莫/畫

  導讀:近年來,“天價煙”成了腐敗案件的“孿生兄弟”,部分官員因此落馬,使得“天價煙”更是成為了眾矢之的。在這樣的背景下,長沙市全城禁售“天價煙”的舉措,贏來了一些叫好之聲。不過,對于抑制腐敗、公款消費以及遏制奢靡之風來說,與其采取禁售“天價煙”這樣揚湯止沸的辦法,不如出臺釜底抽薪的措施(9月13日《法制日報》)

  正方:

  勝在態(tài)度價值

  王傳濤

  在筆者看來,即便如此,禁售“天價煙”之舉也有正當性和正義性可言。

  其一,禁售“天價煙”首先表明了一個態(tài)度——煙草應該無關腐敗。即便要腐敗,也必須“繞行”。禁售“天價煙”,其實并沒有必要一定和反腐聯(lián)系在一起,禁售“天價煙”當然也完成不了反腐之重任。事實上,禁售任何奢侈品都無法遏制腐敗現(xiàn)象。在市場規(guī)律的左右之下,總會出現(xiàn)為了腐敗需要而成為特殊商品的消費品!疤靸r煙”不是天然的腐敗品,但禁售“天價煙”能在香煙這一領域與腐敗劃清界限。而假如禁售“天價煙”最終能夠使得在香煙領域杜絕了腐敗,則也是一個可以令人高興的好消息。

  其二,禁售“天價煙”貴在消滅一種不應有的奢侈消費。煙草生意,站在綠色、環(huán)保、低碳、健康等角度,本應被限或被禁。至于零售價在1000元以上的“天價煙”,更是根本不靠譜的奢侈消費。這不僅無限擴大了煙草生產(chǎn)商的壟斷利潤,更把吸煙變成了奢侈消費。對于在煙草上的奢侈消費,禁售自然比放任自流強。

  其三,長沙市禁售“天價煙”至少還表明了權力不應該被煙草所綁架。多年以來,我國煙草生意極容易綁架地方政府的決策。煙草集團極強大的吸金能力,容易被一些地方政府看成是納稅大戶。云南地震期間,甚至煙草公司還申請發(fā)國難財,擴大煙草銷售量。足以見得,煙草在某種程度上已經(jīng)構成了對權力的綁架。長沙市政府能夠“壯士斷腕”禁售“天價煙”,自然是權力的本色表現(xiàn)。

  禁售“天價煙”的最大價值在于,它表明了權力的一種態(tài)度和責任。雖然最終的社會意義與腐敗無關,但禁售“天價煙”的意義也不可低估。因此,筆者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省會城市禁售1000元以上的“天價煙”,或者是全國范圍內(nèi)出臺一條禁售“天價煙”的法律法規(guī)。

  反方:

  別保護了貪官

  楊濤

  當然,如果禁止了“天價香煙”就能遏制腐敗的話,那么,犧牲少數(shù)人抽“天價香煙”的權益也就罷了。但真相是,所謂的禁止“天價香煙”反腐敗不過是想象中的反腐,是倒果為因的事情,根本無助于真正防范和遏制腐敗。

  首先,“天價香煙”明明是權力不規(guī)范行使、權力得不到有效監(jiān)督和制約的結果。正因為權力可以進行尋租,有尋租的空間,所以就會有很多人用“天價香煙”來賄賂掌握權力的官員,“天價香煙”僅僅是權力不規(guī)范的結果,而不是原因。如今禁止“天價香煙”,能用“果”去除“因”嗎?其次,沒有了1000元以上的“天價香煙”,那么貪官不可以多收幾條999元的香煙嗎?沒有了“天價香煙”,貪官就不能收“天價酒”、“天價手表”嗎?

  何況,我們現(xiàn)在是一個法治社會,做任何事情都要講究一個法律依據(jù)。長沙禁止1000元以上的“天價香煙”,應當拿出一個法律依據(jù)來,不能口口聲稱防范腐敗,說禁止就禁止,否則,公權力濫用造成的危害并不會比腐敗本身小。當然,香煙是專賣品,長沙煙草公司可以通過降價來消除本地的“天價香煙”,但問題是,你不能禁止別地生產(chǎn)的“天價香煙”,更不可能禁止別人生產(chǎn)“天價酒”、“天價手表”。

  而且筆者也懷疑,禁止“天價香煙”恐怕并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腐敗,反而可能妨礙反腐敗。從南京周久耕被網(wǎng)民發(fā)現(xiàn)抽“九五之尊”開始,目前國內(nèi)已經(jīng)有多名貪官因為“天價香煙”落馬。如果沒有了“天價香煙”,貪官收受現(xiàn)金或者其他物品,網(wǎng)民難以發(fā)現(xiàn),恐怕更難發(fā)現(xiàn)貪官。所以,以我“小人”之心揣測,長沙方面禁止“天價香煙”,會不會打著這樣一個“小九九”:別讓官員抽“天價香煙”被網(wǎng)民人肉搜索,進而對本地方官場產(chǎn)生負面影響。也許,這才是禁止“天價香煙”的最大動力。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