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救助人不是侵權行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擔責任。1月初,僅十五條、千余字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公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在2月22日舉行的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該條例提請初審。(2月25日《羊城晚報》)
正如,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本次《條例》的初審報告中所表示,“該草案在歸責原則方面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則!薄稐l例》本身并沒有創(chuàng)造新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對已有的法律原則加以重申。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人性上講也是合理的。不能忽視人性中趨利的一面。品格超絕的君子是有的,但更多的是普通的社會大眾。我們需要建立一個良性互動機制,更需要一個使良性機制完美運行的引導機制。無過錯推定和責任豁免,體現(xiàn)了對見義勇為者的尊重,有助于一種良性機制的形成。
此外,從歷史上汲取智慧。相傳春秋時期,魯國有一道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見到同胞遭遇不幸,淪落為奴隸,只要能夠把這些人贖回來,就可以從國家獲得一定的補償和獎勵?鬃拥膶W生子貢,把魯國人從外國贖回來,但不向國家領取金錢。孔子說:子貢,這就是你的不對了,向國家領取補償金,對你沒有任何損失;但不領取補償金一旦開了先例,魯國就沒有人再去贖回自己遭難的同胞了。
無過錯推定和責任豁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某些人放棄對自己的權利的追溯權,但無疑保障了見義勇為者的權益。我們可以無過錯推定和責任豁免看作社會制度給見義勇為者發(fā)放“補償金”。面對這類補償制度,見義勇為者不應該放棄自己享受補償制度的權利,而是因為以享受補償制度為榮,這樣才能驅動更多的人加入到見義勇為的行列之中。
無過錯推定和責任豁免是一種“制度補償”,僅僅交由道德去規(guī)范和調節(jié)社會風氣是行不通的。而用法規(guī)的形式規(guī)范,無疑增加了見義勇為者的道德安全感和制度安全感。同時,應該界定見義勇為者和被救助者之間的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有助于解決在法律層面遭遇的道德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