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他人照片發(fā)微博涉及侵權嗎?

時間:2013-04-01 15:23   來源:武漢晚報

  現在,用手機拍照再上傳至微博已成為很多人的習慣。移動終端的快速發(fā)展,讓每個人都成了社會現象的記錄者、傳播者。但是,隨時隨地上傳圖片到微博,尤其是涉及到其他人的時候,是否涉及侵權?

  一般來說,在網絡上公布他人真實姓名、單位、電話號碼、照片,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商業(yè)機構沒有通過當事人的授權而使用其照片、文字、個人信息,就已經涉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因此,網民發(fā)微博、跟帖或發(fā)表評論,不可逾越法律邊界。

  我們對于隱私權可以這么界定: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場合的部分都不算隱私。此外,被拍照者隱私權是否被侵害,還要看結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將從公共場所拍得的照片作為資料收集或自己欣賞的話,這既不違法也不侵權;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謀取了合法或非法商業(yè)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權;如果拍照者惡意散布、詆毀被拍照者名聲,侵犯的則是被拍照者的名譽權。只有某人不愿公開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構成對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比如,一個人不愿別人知道他臉部有缺陷,出門時戴上了口罩。別人趁他在洗手間取下口罩時偷拍下他臉部的缺陷,這就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拍照者如故意將照片散布,就同時侵害了他的名譽權。

  也有觀點認為,是否侵權還要看上傳圖片時,有沒有涉及到對被拍對象的行為進行描述,對其社會評價進行貶損。在天津的一個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通過微博這種公開的網絡平臺,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指名道姓發(fā)表針對原告的不利言論,對其名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必須停止侵權。這就說明我們在玩微博時,要避免發(fā)表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名譽權的不當評論。當然,拍攝新聞事件或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合的活動,不屬于侵權范疇。(洪道德)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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