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很多人預料的那樣,備受關(guān)注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一審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主犯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意料之中的死刑判決,在給受害人家屬帶去一點點慰藉之后,留給大眾的卻是更多的痛楚與無奈。
現(xiàn)代社會,死刑是一個爭議頗多的話題。對極端惡劣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最直接的功能仍在于對同態(tài)復仇的心理慰藉,它讓受害人及其親屬得到一時的精神補償,但暴力犯罪所撕裂的傷痕卻并未得到有效的醫(yī)治,甚至因為犯罪造成的物質(zhì)上的損失有時都難以彌補。從死刑的局限性來看,摔童案的死刑判決,雖然與輿論的期待相吻合,也滿足了受害人的心理訴求,但因此造成的社會裂痕,卻無法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修復。
如果把犯罪現(xiàn)象當做是對正常社會關(guān)系的破壞,那么對犯罪的司法追究有時并不能完成對犯罪后果的救贖,它甚至在某種意義上造成另一種社會創(chuàng)傷。摔童案中,單純的司法評判只會考慮被告人是否意識清醒,主觀上是否知道所摔的是孩子;至于被告人為何如此泯滅人性地暴力行兇,法院在判決中所形容的四個“極”字的犯罪惡性從何而來,這樣的社會暴戾之氣又該如何消解,法官無能為力作出回答。一紙死刑判決在肉體上清除了某個暴力犯罪的主體,卻無法從根源上探尋此類暴力犯罪的社會原因,并開出有針對性的藥方。
所以說,即便各方都對摔童案的判決結(jié)果表示認同,也不能終止我們對極端暴力犯罪根源的追問。而剖析每一樁悲案的發(fā)生邏輯,表面上都有犯罪個體的心理因素,但更深層面則反射出我們所賴以生活的這個社會,缺乏對類似犯罪個體充分的關(guān)注和包容,缺乏對個體極端暴力心理的疏導和矯治?陀^上分析,每個正常的社會都存在一定量不正常的人,他們構(gòu)成了社會所應當特別幫扶的對象,如果不能及時通過一定的社會機制,將他們引導到正常的生活軌道,這些人便很容易成為我們身邊的“定時炸彈”。
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一些“病人”如果長期得不到救治,那些原本不具有多少犯罪傾向的人就可能滑向暴力犯罪的深淵。從這個角度看,我們每一個向往社會安定的人,都是社會本身;我們對待身邊人尤其是那些“看不順眼”的人的態(tài)度,就構(gòu)成了一種看不見的社會機制;而我們從暴力犯罪中所遭受到的傷害,也都最終與我們?nèi)绾蝿?chuàng)造一個和諧的社會息息相關(guān)。(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