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違法未處理而沒有辦成車輛年檢,長沙市民黃平國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此前,黃平國的車輛年檢合格,當他到車管所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時,卻被告知車輛有違法記錄,必須交清罰款才能拿到合格標志。經(jīng)協(xié)調無果,黃平國向當?shù)胤ㄔ哼f交行政訴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12月23日《中國青年報》)
車輛有違法記錄不及時處理,拒不繳納罰款反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乍一看,黃平國簡直是無理取鬧,這個官司他輸定了。可我要告訴大家,如無意外,黃平國將會贏得這場訴訟。
我作此判斷有許多先例可循。比如, 2011年4月,武漢市民黃志宏基于同樣原因起訴車管所,武昌區(qū)法院判決車管所敗訴,交警部門上訴,武漢市中院維持原判。再往前追溯,2010年2月,武漢的陳先生以同樣緣由狀告車管所,法院判車管所敗訴;2009年6月,山東的郭先生在同樣的官司中勝訴;2005年7月,廣州的譚先生告贏了車管所……
何以如此?原因其實很簡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也就是說,車輛年檢只需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只要車輛性能沒問題,車管所就應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根據(jù)該規(guī)定,顯然,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捆綁在一起,違法記錄未處理完畢就不予年檢或不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這種做法是違法的。雖然人們對此習以為常甚至認為天經(jīng)地義,但它仍然是違法的。正因如此,各地車管所才在這類官司中紛紛敗訴。
那么車管所為何進行這樣的捆綁呢?原因有二:其一,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車輛申請年檢前,應將交通違法記錄處理完畢。其二,現(xiàn)實中一些車主對車輛違法拖著不處理,該交的罰款遲遲不交,讓交警部門很頭疼!袄墶笔侥隀z可以督促車主及時履行法律義務,并“倒逼”車主平時遵章守法。
但問題在于,《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只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其效力明顯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當兩者相沖突時,無疑應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實際上,年檢就是檢驗車輛性能合不合格,以防止車輛“帶病上路”危害交通安全,而交通違法記錄是否處理完畢,顯然與車輛的性能毫無關系,兩件事一碼歸一碼。
平心而論,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進行捆綁,以督促車主履行法律義務,這種做法有不得已的成分,同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正因為“捆綁”式車檢具有合理性,它才考驗著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成色究竟幾何——政府部門辦事,只要合情合理就夠了嗎?只要初衷良好、目的正當就行了嗎?只要方便管理、富有效率就可為之嗎?不!政府部門辦事首先要合法,要嚴格遵循“法有禁止不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才是“依法行政”的本質含義。
實際上,合法性與合理性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一致的。車輛年檢是為了保證行車安全,這是第一要務,當它被捆綁諸多條件,就難免有車主逃避年檢。此前有報道稱,目前南京市約有6萬輛機動車逾期未年檢而“下落不明”,估計其中不少車輛是因為年檢條件苛刻而選擇逃避。這么多未年檢的車輛在馬路上行駛,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以此檢視“捆綁”式車檢,其合理性又剩下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