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合同銀行怎能說變就變

時間:2013-12-24 12:48   來源:京華時報

  湖北丹江口市的盛先生,20多年前在當地的一家銀行存了2000塊錢,存期是24年,按照銀行當時在存單上的承諾,這筆存款24年后到期的本息應該是22萬元。今年9月22日,這筆存款到期了,然而讓盛先生沒有想到的是,當他到銀行取款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這個存單作廢了。

  類似盛先生這樣的遭遇,近年來屢見報端,銀行“店大欺客”的形象也深入人心。公眾無法接受,一個訂立時你情我愿雙方合意的儲蓄合同,怎能單方作廢,說無效就無效呢!

  在盛先生的個案里,銀行方面倒也拿出了依據:兩份內部文件。一份是1989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對保值儲蓄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的傳真電報,一份是中國人民銀行行丹江口市支行稍后不久轉發(fā)的通知文件。據此,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盛先生,由于政策變動,當年的業(yè)務已經被取消了,所以存單也就隨之失效。按照通知后的相關規(guī)定,兩張存單只能兌付8400多元。

  這看似有憑有據的解釋,實則經不起推敲。其一,銀行與儲戶之間是合同關系,受合同條款的約束,豈能因銀行的某內部文件就宣布合同無效!其二,即使是國家法律作出調整,銀行的高息攬儲業(yè)務被叫停。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也只能適用于法律頒行之后,而不能影響之前已經發(fā)生的行為。除非雙方當事人對此有明確的約定。

  從報道中看,盛先生的那兩張存單都是1989年9月21號在當地的銀行辦理的。兩張存單的本金各1000元,存期都是24年,每張存單上還手寫有“不得提前支取”字樣。另外,存單下面還附有一個儲蓄憑證,憑證上標明這是一個長期保值儲蓄,同時憑證上標明“存款二十四年到期本息11萬元。存款利率無論怎樣調整,到期銀行憑此據定額支付”?梢酝茢,盛先生也正是基于對這些預期利益的認同,才自愿辦理了儲蓄。這種在當時仍屬合理合法的信賴利益,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銀行理應認可并兌現,不能如此隨意變更游戲規(guī)則。

  信用本是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如今銀行卻不顧法律規(guī)定和儲戶利益單方撕毀儲蓄合同。這樣的新聞頻發(fā),當然不是儲戶慣壞了銀行,而只能是壟斷慣壞了銀行。以盛先生的個案來說,糾紛既已產生且無法協調,那就只有訴諸司法,請第三方來裁斷則個。能讓儲戶稍加寬慰的是,幾起類似的案件鬧到法院,銀行都輸了。若司法不嬌慣銀行成為常態(tài),或許銀行的任性和霸道才會慢慢收斂。(王云帆)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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