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務之急,建立包括個人信用檔案、個人信用評估等內容在內的個人征信管理體系,確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內的各項社會管理走上正軌。
國務院法制辦就《城鎮(zhèn)住房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連續(xù)租賃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已滿5年的,可以轉讓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向政府補繳相應價款。
2012年后,住房保障政策轉為“重點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經適房、限價房等逐漸退出舞臺,公租房多屬“只租不售”,這意味著,保障性住房很難滿足民眾擁有自有產權的心愿。中國老百姓還不習慣一輩子租房子住,哪怕享受著廉價公租房,還是希望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斗室。對保障房,也希望可租可售,在自己條件許可時,可以完全擁有它!斑B續(xù)租賃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這一條款,正好照顧民眾這一需求。
保障性住房管理者恐怕也樂于順水推舟,做這個順水人情。據多省統(tǒng)計結果顯示,2012年保障房閑置現(xiàn)象十分普遍,如山東1.29萬套,云南2.3萬套,海南9000多套。閑置就是浪費,“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巨大公共投入沒有發(fā)揮應有效益,確實有必要進行檢討,并作合理調適,出售其實就是消化過剩房源之舉。此外,出售比之出租,可以提高資金回籠率,并將政府那部分產權及時兌現(xiàn),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者是一個重大利好。好是好,可一旦落到實操層面,仍有諸多疑問待解,譬如共有產權住房的范疇界定、供給對象、與公租房關系、管理與上市交易等等。
回看這個“5年為期”版本,與新加坡組屋政策如出一轍:“所買組屋5年內不許轉讓”、“買滿5年后(后調整為30個月),才可以在公共市場上轉讓”等等。新加坡確實用這些前置條件打消了一些民眾通過組屋牟利的念頭。緊要的問題是,異體植入如何避免“排異反應”?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之間存在巨大利益差——因它的價格往往是同地段、同面積商品房的幾分之一,一套房價格差上百萬都有可能——保障分配的公平性確實不易。過往的經適房分配屢屢出現(xiàn)弄虛作假、騙購現(xiàn)象,充分說明這一點。雖然“意見稿”對保障房買賣設了兩個“5年”:租夠5年、買夠5年。但即使有10年“冷凍期”,在房價持續(xù)走高的語境下,其收益也遠遠高于存款或其它投資。如果這一過程缺乏無縫監(jiān)管,保障房又可能步經適房、限價房后塵,成為權貴盛宴。
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實施,有賴于個人征信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及時、全面、準確掌握保障對象個人收入水平、資產保有水平及變化情況,才能提高監(jiān)管效率,降低監(jiān)管成本,保障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就目前我國的個人征信系統(tǒng)而言,還遠未達到這一水平,主要表現(xiàn)在數(shù)據極其分散、不完整,分屬多個部門,缺乏共享機制。當務之急,建立多部門聯(lián)動、跨地區(qū)的包括個人信用檔案、個人信用評估等內容在內的個人征信管理體系,確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內的各項社會管理走上正軌。
日;O(jiān)管,不妨效仿西班牙馬德里——社會福利保障住房糾察小分隊每天按電腦抽選地址登門抽檢,檢查入住者是否享受此項福利的人群。專業(yè)化、常規(guī)化的稽查,可以對騙購行為形成一定的威懾。(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