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貪,就不想逃、不必逃,甚至貪少了還不敢逃,不夠資本逃。是故,討論“貪官外逃”這一話題,最終還得回歸到腐敗預防這個正題。
最近,在反腐高壓態(tài)勢下,有分析人士提醒,貪官外逃形勢可能更加嚴峻。今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也增加了“加大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贓力度”表述。新華社不久前曝光貪官外逃路徑,指出護照的準備非常關鍵。一些被查獲的貪官,不少都擁有一個或多個真假護照。
“貪官外逃”問題,誰都知道情況很糟,問題很嚴重,公眾怨氣很大,至于這些年外逃多少貪官、帶走多少贓款,則無人知其詳。不同渠道有不同版本,權(quán)威數(shù)字則付諸闕如。公眾只能從個別被捉拿回來的外逃貪官身上以小見大,或從他們奢華的國外生活中加以想象,如在國外一些高檔社區(qū)經(jīng)?梢钥吹阶『勒、開靚車的中國面孔,他們不參加當?shù)厝A人社區(qū)活動,不在公共場合露面,行蹤詭秘。甚至于,一些地區(qū)還出現(xiàn)“貪官一條街”、“貪官二奶村”。
貪官在國內(nèi)違法亂紀、巧取豪奪,逃到國外逍遙法外、自在度日,算法律賬他們是犯罪分子,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算道德賬他們是民族敗類,理應受到道德譴責;算經(jīng)濟賬他們帶走的是國家財產(chǎn)、人民財富,必須被悉數(shù)追回。無論從哪個維度審察,外逃貪官都是不可饒恕的,無論逃到哪里都應該窮追不舍。捉拿外逃貪官的理想境界是,既要見人——貪官,也要見錢——贓款。可是,抓人已不易,追錢就更難。沒有簽訂引渡條約,他國沒有將外逃貪官遣返的義務;“沒收一切財產(chǎn)”判決不被他國承認、“贓款分享制度”不被我們接受,意見分歧降低對方追贓積極性。未來海外追逃之路,是否考慮以更積極、務實、合作的態(tài)度,沒有最優(yōu)選擇,次優(yōu)有時也是一個不錯選擇。譬如“贓款分享制度”,打個折扣總比雞飛蛋打強。
籠子破了,老虎跑了,怎么辦?找老虎的找老虎,補籠子的補籠子。只抓老虎不補籠子,非但抓回來的老虎關不住,還會有更多老虎從漏洞中跑出去,抓也抓不完,貪官外逃也類似。“貪官外逃”有兩重語義:“貪官”與“外逃”,缺一不可。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外逃貪官也不是一年半載煉成的,聚斂財產(chǎn)→轉(zhuǎn)移資產(chǎn)→家屬先行→準備護照→擇機出逃,步步為營,步步驚心。個中重重關卡,只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職,貪官縱插翅也難飛。可惜,往往事與愿違,機關重重有時也不能及時識破貪官陰謀并將他們截在國門內(nèi)。
先說“外逃”,官員出國的審批手續(xù)不可謂不嚴格,且職位越高越嚴格,一定級別官員的護照還要上交,可誰見過貪官坐在集裝箱里偷渡出境?基本都是手持合法護照,乘坐各種合法交通工具,非常體面地離境。說明什么?說到底還是一個管理問題。前些年,有些官員公款出國就像進自家廚房,隨隨便便;有些同時擁有幾個身份證件和護照(不久前被曝光的山西長治一位公安局副局長就擁有數(shù)張身份證),出逃易過借火。再說“貪官”,沒有貪,就不想逃、不必逃,甚至貪少了還不敢逃,不夠資本逃。是故,討論“貪官外逃”這一話題,最終還得回歸到腐敗預防這個正題上,只有停止“生產(chǎn)”才能切斷“供應鏈”。防腐大義,各方論述備至,不復贅述。(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