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wǎng)友發(fā)帖稱“交警開房丟槍”一事,四川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回應說,經(jīng)調(diào)查走訪,該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及女協(xié)警李某某“沒有承認他們發(fā)生了關系”;而許江也并不是“丟槍”,只是對其攜帶的槍支“暫時性失控”;當然,許江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guī)定,“其問題是嚴重的”,該局“決定給予許江行政記過的處分”。
“開房”固然吸引的眼球,但與“丟槍”比起來,前者只關乎社會主義道德,而后者卻可能引發(fā)人命關天的極其嚴重的社會后果。不過,從當?shù)鼐降幕貞獊砜,所謂“開房”名不副實,所謂“丟槍”也是言過其實。是不是輿論對此有點大驚小怪、小題大做呢?
網(wǎng)上有很多人不贊成“暫時性失控”的說法。在此,不妨簡單轉述一下警方所說的事件經(jīng)過。4月26日,許江到瀘州辦理私事,當日下午2點34分入住某賓館,將其攜帶的公務用槍放在房間枕頭下面。下午6點30分,許江匆忙離開賓館,將其攜帶的公務用槍滯留在了枕頭底下,據(jù)說其并未退房。晚上7點6分,賓館服務員整理房間時,發(fā)現(xiàn)枕頭下的槍,于是撥打了110報警。不難看出,所謂“暫時性失控”,是指下午6點30分至晚上7點6分這個時段,而此前此后,槍支都是“可控”的。
當?shù)鼐秸f,槍支“失去控制”和“丟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處理的結果也不同”。我不認為這個事情就一定可以認定為“丟失”槍支,但也不認同當?shù)鼐剿^“暫時性失控”的認定。我查看了幾部與警察有關的槍支管理使用的法律規(guī)定,似乎只有槍支“被搶”、“被盜”與“丟失”這幾個“概念”,并沒有見到當?shù)鼐健皬奈覀儍?nèi)部來說”的“失去控制”、“暫時性失去控制”的說法。而且,“失控”能夠成立,也當以持槍人主觀上有控制槍支的意愿為前提,只是由于某種外部力量才導致持槍人失去了對槍支的控制。顯然,在這個事件中,持槍人是主動放棄了對槍支的控制。《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人民警察“外出執(zhí)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即便承認所謂的“丟槍”不過是所謂的“暫時性失控”,那么,槍支僅僅是“暫時性失控”嗎?法律明確規(guī)定,“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警察攜帶槍支去辦私事,請問槍支是不是已經(jīng)“失控”?法律還明確規(guī)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警察非工作需要入住酒店卻攜帶槍支,請問槍支是不是已經(jīng)“失控”?如果此間公務用槍是集中保管,那么是誰違反規(guī)定允許非警務活動攜帶槍支?如果是個人保管,那么除了當事人,還有誰該為違反規(guī)定攜帶槍支承擔責任?透過“暫時性失控”的表象,是不是也存在“管理性失控”的隱患呢?
合江警方說,他們這個叫“暫時性失控”,廣安岳池那個事情才叫“丟槍”。這樣說也不能算錯,岳池縣一名警察在非工作時間攜帶警務用槍,結果槍支被盜,當事警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他相關責任人受到處分。那么,“暫時性失控”和“丟槍”究竟有什么不同呢?不同就在于前者比后者“運氣好”,槍支最終沒有丟失。但在6點30分和7點6分之間,難道就只會是“暫時性失控”,而沒有任何“丟失”的可能嗎?如今,很多地方推行民警配槍巡邏執(zhí)勤,在提高震懾力、提升群眾安全感的同時,也使公眾對會否濫用槍支產(chǎn)生了一定的顧慮。顯而易見的是,管好槍、用好槍、不丟槍,只能靠完善制度規(guī)定,特別是嚴格執(zhí)行制度規(guī)定,而不能靠“運氣”。(滕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