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是黨和國家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正是這個新形勢和新任務決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性和緊迫性。反過來,依法治國對于全面深化改革又具有不可取代的保駕護航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黨和國家發(fā)展歷程中的一個偉大歷史轉折。這個轉折確立了黨的基本路線這個最根本主題,即把我們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現代化建設上來,就是后來概括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就現代化建設而言,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今天的三十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堅持這個基本路線不動搖,并且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但三十多年的發(fā)展變化,讓形勢和背景也有了很大不同,這就需要我們作出適時調整,與時俱進。
十八大后,黨中央把改革提到了重要的議事日程上,十八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由此可見,改革已經成為新一屆中央政府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手段,成為了新形勢下繼續(x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的重要措施,也成為了治國理政的重要“抓手”。
通過改革,釋放經濟社會內生的活力、動力,向改革要“紅利”,并由此繼續(xù)推動經濟建設健康發(fā)展。今天的改革,是全面的而不是局部的、是深化的而不是表面的。我們需要用權威、公平、發(fā)展、穩(wěn)定的“定海神針”來定義改革、推動改革、規(guī)范改革、保護改革,這個現代化的“定海神針”就是法治。
法治對改革具有先導作用。今后立法將對改革起到引領作用,立法先行,或者授權先行,不允許在法治軌道之外改革。面對改革決策與法治的關系,需要將法治權威置于改革之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寓改革于立法之中。要走出“改革就是要突破現有法律”、“沒有違法,就沒有改革”等認識誤區(qū),同時也要避免陷入把改革與立法相等同的極端認識。
法治對改革具有規(guī)范作用。這種規(guī)范作用首先表現為正當程序對改革的規(guī)范作用。正當程序思維在法律思維中是一種技術性的思維,是為實現法治目標服務的,具有工具理性和附屬性的特征,相對于實體而言,隨著對程序價值的認識逐漸深化,其本身就存在不依賴實體而存在的獨立價值。獨立價值有三:一是能夠限制改革決策的恣意;二是調動參加者的積極性,促使其作出理性的選擇;三是迫使決策機關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為使程序不至于流于形式,需要程序的內容不是機械決定的,程序的參與者具有一定代表性,程序的操作由專業(yè)人士進行,程序的決定具有權威性,同時還需注意程序的實質性價值。
法治對改革具有調整作用。處理好改革與多數人的利益關系,形成合理的利益關系結構是我國改革開放的重要起點和經驗。三十多年前,平均主義利益藩籬的打破,使得改革贏得支持和強大合力;三十多年后,貧富差距擴大、利益結構失衡成為制約我國改革全面深化進行的重大障礙。能不能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決定著全面改革的成敗。當前,我們需要繼續(xù)進行收入分配、市場化和行政體制改革,這些改革需要法治,需要用法律來調整利益結構失衡的格局。離開法治,分配中的無序和不公正難保不會出現。
法治對改革具有保障作用。改革的成果需要法治固化。這樣一層關系可以理解為法治的“定”和改革的“變”,法律法規(guī)的特點是“定”,一旦固定下來,全體社會成員都要遵守;改革的特點是“變”,即突破原有的體制和規(guī)則。法治在鞏固改革成果,讓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方面有著關鍵作用。制度設計、政策規(guī)定等經由法律程序上升為法律法規(guī)以后,對于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和依法行政能夠起到助推作用;同時將改革開放的成果進行固化的過程,也是法治本身不斷調整和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們不僅要讓成熟的改革經驗上升為法律法規(guī),更要用法治鞏固改革成果。(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以黨代政”,也不同于北歐國家推行的“民主社會主義”,它堅持的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tǒng)一”原則,并且將“秩序優(yōu)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鮮明特征。因此,從“法治社會主義”的意義上來看,即將舉行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注入新的活力,使得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孜孜以求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煥發(fā)生機。這一“決定”的通過,必將全面推動社會主義中國的現代化建設,使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法治精神的潤育下更加適應中國現階段的具體實際,也會從理論上高舉起“法治社會主義”大旗,引領人類社會制度文明的新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