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報告中披露了一起“徐輝強奸殺人案”的冤假錯案。據(jù)媒體報道,徐輝2001年被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從2007年收到徐輝申訴以后,認為此案證據(jù)疑點較多,堅持推動該案再審。2014年,珠海中院最終宣告徐輝無罪,此時距他被警方帶走已經(jīng)過去了16年。
事實上,司法機關近年來已經(jīng)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像張高平叔侄、于英生、李懷亮等案,他們的牢獄生涯是法治精神闕如造成的悲劇,也是司法機關堅定糾錯的見證。“萬分之一的錯案,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沉冤得雪固然是好事,但更需要思考:如何構建完善防止冤假錯案的制度籠子,怎樣使司法糾錯機制更加及時有效,使“疑罪從無”“非法證據(jù)排除”等現(xiàn)代司法理念更快、更廣地深入人心?
以徐輝案為例,檢察機關的角色耐人琢磨:既是用存疑證據(jù)定人刑罰的始作俑者,亦是堅持“疑罪從無”昭雪冤案的有力推動者。這恰恰反映了檢察機關在我國司法體系中的獨特地位:既是“肩扛公正天平”的訴訟參與者,也是“手持正義之劍”的法律監(jiān)督者。從批捕到申訴,檢察機關的職能幾乎涉及法律全流程,對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每一處節(jié)點都負有法律監(jiān)督的神圣使命。正因如此,檢察機關在糾正、防止冤假錯案中承擔著比其他司法機關更重要的責任。
作為訴訟過程的重要一環(huán),檢察機關從批捕、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開始,就已經(jīng)實際介入了案件的法律流程。相對于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14天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一旦批捕,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開始實際服刑。回顧被糾正的冤假錯案,往往是檢察機關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匆忙批捕,推動本不應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走了“快速通道”,最終釀成悲劇。檢察官們應該謹記:批捕書上的簽名,無異于一把打開監(jiān)獄大門的鑰匙,既有可能把犯罪者繩之以法,也有可能使無辜者蒙冤受難。
作為法律監(jiān)督者,檢察機關更應當嚴肅對待每一起案件、每一處疑點。刑事申訴,是對不服檢察機關刑事處理決定和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濟程序,是對全部法律程序的最后一次審查,是司法系統(tǒng)自我糾錯的最后一次機會。從這個意義上說,檢察機關是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線,是站在懸崖邊上的守衛(wèi)者。檢察官的一次小小失誤,不僅可能造成個體的人生悲劇,更會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損耗。
“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莫守”。作為訴訟過程的參與者,檢察機關應牢記“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響亮宣誓,勇做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監(jiān)督者,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