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發(fā)布《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稱,我國現(xiàn)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一方面,許多應當被收治的患者得不到治療,或被家人長期禁錮,或流落街頭;另一方面,大量無病或無須強制收治的人,被與之有利益沖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被迫接受不該接受的治療。(《中國青年報》10月11日)
有病得不到治療與沒病而被強行治療的情形相比,筆者更關注后一種情況。前一種情況雖屬于政府在公共管理上的缺位,但多少有些客觀原因,如資金不足、投入能力有限等,而后一種情況,則是主觀惡意地迫害他人,把精神病收治當成一種打擊迫害的工具,無論是公權力為之,還是自然人為之,危害都很大。
把沒病的人強行當作精神病治療,是對人權的嚴重侵害。被收治的人不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肉體和精神都要遭受深度摧殘。河南漯河農(nóng)民徐林東因為上訪,被鄉(xiāng)政府送進精神病院,“治療”中被強行捆綁48次,電擊54次。徐林東被關進精神病院4年后,他的家屬才通過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被關6年后才出院。迫害性的“精神病”強制送治中,有被政府機關強送的,也有被工作單位或親屬強送的,之間涉及打擊報復、圖謀財產(chǎn)等陰謀的也不在少數(shù)。精神病收治亂象已對公民人身自由和身體健康、國家的法律尊嚴、社會的倫理道德等,形成強大威脅,可這樣的惡行為什么沒有得到扼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
學者認為,這種現(xiàn)象之所以發(fā)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國法律師雖然對什么癥狀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對什么人可以實施送治行為,該遵循什么程序沒有相應的規(guī)范。公權部門、工作單位或其他組織,有沒有權力將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親屬的同意?法律現(xiàn)在尚沒有相關規(guī)定。沒有了法律的嚴格規(guī)定,而很多醫(yī)院又唯利是圖,只對付款人或送治人負責,或是唯行政命令是從,導致精神病送治亂象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