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化州市副市長朱亞日受賄案近日在佛山中院開庭,庭審中爆出:向朱亞日行賄3萬元的原化州市交通局副局長李德文,在朱的幫助下如愿當上計生局局長后,又給了朱6萬元,而后面這6萬元,李竟通過虛開發(fā)票的方式全部報銷。(12月22日《廣州日報》)
以前聽說過官員虛開發(fā)票報銷洗腳費、嫖娼費的,竟然連行賄的錢都可以報銷,還有什么花費不可以報銷的。一個“報銷行賄款”,將某些官員的貪婪和一些地方財政的混亂暴露得淋漓盡致。
“報銷行賄款”對公眾和納稅人是一種雙重盤剝,用納稅人的錢去行賄,這是第一重盤剝;再用行賄買來的官所獲得的權(quán)力,去盤剝納稅人,這是第二重盤剝。
“報銷行賄款”暴露的不僅是貪婪和混亂,更暴露出一種官場生態(tài):在買官賣官的生意中玩權(quán)錢交易,普遍得都很難成為新聞了。這也是很多人愿意不惜一切代價、不惜千軍萬馬擠獨木橋而爭當公務(wù)員、爭往官場擠的原因。
“開票報銷行賄款”的問題,也許可以通過完善財政、使財政支出受到監(jiān)督而得到遏制,可是,那種“先投入買官,再瘋狂腐敗而撈回成本”的官場生態(tài),卻遠不是發(fā)幾個文件、出臺幾個規(guī)定就能約束的,它在很多地方已經(jīng)變成一種腐敗文化和根深蒂固的潛規(guī)則!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