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群體事件查強拆不過是“法乎其下”

時間:2011-05-17 13:40   來源:紅網

  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遷引發(fā)惡性事件,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fā)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應急預案,妥善解決征地拆遷中突發(fā)事件,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引發(fā)惡性和群體性事件。征地前及時就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征求群眾意見;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拆遷。(5月16日《新京報》)
  
  可以想見,如果被拆遷戶都有無限的忍耐力,不管利益受到多大損失都甘于逆來順受,不會做出任何稍微激烈的舉動,那當然就不可能發(fā)生一次又一次的惡性事件和群體事件。國土部也就沒有必要下發(fā)緊急通知嚴查強拆了。換言之,國土部之所以下發(fā)緊急通知,無非是因為在拆遷中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愿意眼睜睜地吃虧受屈,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發(fā)生了很多引人注目的惡性事件和群體事件,激起了輿論的強烈反響,影響了某些地方的穩(wěn)定大局。所以,如火如荼的拆遷浪潮有必要收斂一下鋒芒,盡量采用一些柔性手段,講究一下法律程序,適當滿足一下被拆遷戶的合理訴求。這樣,就可以預防和減少惡性事件和群體事件的發(fā)生,使拆遷行動在調整角度后能夠更順利地開展。
  
  媒體所披露的國土部緊急通知,并非全文。從公開的通知內容上看,我認為只能作出上面的解讀。我不否認這份緊急通知可以在保護被拆遷戶合法利益方面發(fā)揮一定作用,但是下發(fā)緊急通知的出發(fā)點,顯然是立足于穩(wěn)定的需要,主觀上并不是為了保護被拆遷戶合法利益。古人云:“法乎其上,僅得其中;法乎其中,僅得其下”。為了穩(wěn)定需要而嚴查強拆,連“法乎其中”也算不上。在我看來,被拆遷戶的合法利益是“上”,因為私有財產受憲法保護;政府形象是“中”,因為它關系到民心向背;所謂的穩(wěn)定,只能算為“下”,因為在很多時候,穩(wěn)定其實只是為了保證官員的政績能得以彰顯。“法乎其下”能得到什么呢?不過暫時按下“葫蘆”而已。風頭一過,土地財政的巨大引力必將再次將強拆之“瓢”浮出水面,使被拆遷戶的利益再次被強拆浪潮所淹沒。
  
  制止野蠻強拆,只能從維護憲法尊嚴,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立場出發(fā),用足“物權法”和新征收條例,對違法拆遷,損害被拆遷戶權益的責任人嚴查嚴辦,一追到底,在巨大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強拆行動,才有可受得到一定力度的壓制,或許勉強可能達到“法乎其上,僅得其中”的效果,使政府的形象有所改善,從而增強群眾的信任感,最大限度地避免惡性事件和群體事件的發(fā)生。(婁獻忠)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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