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從預算監(jiān)督的源頭對公共機構的支出進行控制,而且預算監(jiān)督必須嚴苛到按照使用次數(shù)和一次使用成本來撥付運行經費。也唯有如此,公眾才不至于總是在“事情敗露”之后才能聽到一些模棱兩可也無從驗證的“自說自話”式解釋。
9月22日,網(wǎng)友發(fā)布了一組浙江省國稅局“國瑞號”剪彩啟航的照片,其中一張為一艘泊在岸邊的游艇。網(wǎng)友質問造價不菲的游艇將用在何處?9月24日,浙江省國稅局辦公室副主任回應稱這艘游艇將由淳安縣國稅局用于島上稅收征管等工作,并稱游艇合同價格為271萬元(9月24日《浙江在線》)。
和陸地征稅需要配備汽車一樣,島上征稅也需要相應的交通工具,這是征稅必須付出的必要成本。但是,在公共領域若要實現(xiàn)某項公共職能,付出成本必須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公共利益。如果以此原則來衡量浙江省國稅局關于“游艇用于征稅”的回應,就會發(fā)現(xiàn)它沒有任何說服力,幾乎等同于“自說自話”。
之所以稱這種回應是“自說自話”,是因為公眾缺乏起碼的監(jiān)督手段來判斷游艇的購買和使用是否必要和合理。稅收的法定性和強制性要求必須一視同仁地在島上征稅,但問題是,島上征稅是否必須購買游艇,定期定時租用游艇征稅是否成本更低?要回答這些疑問,必須通過詳盡的測算分析才能得出結論,而要進行測算,必須知道島上有多少家納稅單位,購買游艇或者租用船只一趟下來的費用是多少,從而測算出在一個可以預見的時間段內,購買游艇或者租用游艇哪個更為劃算。
顯然,浙江省國稅局并沒有對這些疑問給出回應,因此他們的解釋注定是蒼白無力的。事實上,如此精打細算的監(jiān)督應該是在預算監(jiān)督過程中完成的。也就是說,在提出購買游艇用于征稅的動議之初,稅務部門就應該向納稅人提供詳盡的說明,解釋清楚為什么必須購買而不是租用游艇用于島上征稅,以及271萬元的游艇價格是能夠更好地完成征稅任務的“最優(yōu)價格”,也只有有理有據(jù)地說服了挑剔甚至到了苛刻程度的納稅人,這樣的開支才是必要的。
可是,在預算“軟約束”之下,當初購買游艇顯然沒有經過這樣的“預算監(jiān)督”程序,即便在事后作為申購方的稅務機關也不可能拿出非常詳盡的解釋說明。由此造成的結果是,縱然稅務機關說破天,心存疑慮的公眾也不可能相信購買游艇征稅就是必要的,更不可能相信購買的游艇“性價比”就是最高。
由于公共機構的任何開支都來自公共財政的供給,本質上是在消費“他人”的錢財;谌说乃嚼拘,在沒有充分監(jiān)督的情況下,公共機構不太可能像市場中為了自己利益而斤斤計較的理性人那樣,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公共職責,因為這意味著其履行職責的過程會更“艱苦”。一旦公共機構處于缺乏充分監(jiān)督的環(huán)境之下,怎么說是一回事,怎么做可能又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即便我們假定購買游艇是必要的以及成本是最小的,我們能保證購買的游艇僅僅是用于征稅嗎?
就像公車可以被私用一樣,用于征稅的游艇也完全可以作為公職人員休閑娛樂的“觀光艇”,而由此產生的設備運行費必然也會計入“征稅成本”。公眾若要監(jiān)督這種“公物私用”的做法,不至于更不可能隨時隨地盯著這些公共機構的“交通工具”。所以,從這個側面也說明,必須從預算監(jiān)督的源頭對公共機構的支出進行控制,而且預算監(jiān)督必須嚴苛到按照使用次數(shù)和一次使用成本來撥付運行經費。也唯有如此,公眾才不至于總是在“事情敗露”之后才能聽到一些模棱兩可也無從驗證的“自說自話”式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