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世紀之交以來,伴隨著西方的相對衰落與中國的迅速崛起,國際社會開始關(guān)注中國改革開放的經(jīng)驗,有“好事者”提出了“中國模式”這一概念,甚至已經(jīng)有人將該模式的出現(xiàn)譽為21世紀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我的問題是:大家都在說“中國模式”,其中究竟有沒有、或者說應不應該有“法治的中國模式”的一席之地?
然而,我發(fā)現(xiàn)“法治的中國模式”這個字眼在中國的學者看來似乎有些不舒服,以至于學界很少有人用。在某些激進的法治論者眼里,什么“法治的中國模式”簡直就是國人奢談。有的人甚至用“本是些風花雪月,都做了笞杖徒流”來慨嘆我國的法治事業(yè)。但我想,這不是一種負責任的態(tài)度,也不是科學的態(tài)度,無助于中國問題的解決。法治的理想彼岸并非那么容易到達,毋寧說是一個充滿了艱辛和困苦、充滿了磨礪和奮斗的歷程。法治不是合法性、人權(quán)、民主等幾個相關(guān)詞匯的簡單堆砌和捆綁式宣傳;其背后蘊含著豐富而具體的歷史、文化情境。盡管法治已經(jīng)越來越成為一種“全球理想”,成為某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文化成就”;但全世界各國的法治事業(yè),無一例外都是鄧正來所說的“在地化”的!
對于中國人而言,只有真正地認識當下中國的民族“生命體征”,真正地把握中國法治發(fā)展的“脈搏”,才能談得上“對癥下藥”或“溫補氣血”,運用中西醫(yī)各種有效手段“祛病固本”或“強身健體”!
作為深受全球華人尊重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他百年前所提出的三民主義及其配套的制度設計,實為醫(yī)治貧病中國的一劑良方?上O中山過早逝世,宏偉藍圖并沒有真正得到落實(蔣介石政府的實踐可以歸結(jié)為“山寨版”),大多只能停留在某種“思想法治”的范疇。但它仍不失為中華民族的一個歷史性創(chuàng)造,在世界法治的宏偉殿堂之中第一次貼上了中國人的醒目標簽。作為“此在”的中國人,我們已經(jīng)被歷史和現(xiàn)實“鎖定”,有義務去創(chuàng)造屬于自己的法治理想圖景,也應開動腦筋、努力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到達法治理想彼岸的可行路徑。我們要接續(xù)和超越前人的努力,創(chuàng)造彰顯民族主體性的“法治的中國模式”!
我們現(xiàn)在整天說“中華民族”,但似乎并沒有注意到這個概念的形成主要應歸功于辛亥革命。鄭師渠指出,中華民族的主體可以說早已存在,但毫無疑問是一個“不自覺的主體”。經(jīng)過近代反帝反封建革命,她才變成了一個“自覺的主體”。的確如此,從“驅(qū)逐韃虜、恢復中華”到“五族共和”,最終作為一個“國族”(“大中華民族”)被定格,我們的民族主體意識才得到空前強化,我們的民族性才得以全面展現(xiàn)!
當然,孫中山的民族主義著眼于民族獨立與解放,與今天有所不同。我們的歷史使命則在于民族偉大復興,是為“新”民族主義。其中關(guān)鍵的環(huán)節(jié)是使“主權(quán)的中國”成為“主體性的中國”(鄧正來語)。雖然我們身處全球化時代,但全球化并非“去民族化”的全球化,毋寧是一種羅蘭·羅伯遜所言的“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也就是說,要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倡導“包含式的區(qū)別”,認可人類的社群主義的文化稟性,尊重民族個性和文化多樣性。法治當然也不例外!
布雷恩·塔瑪納哈細致地梳理了法治的不同版本,讓我們看到了世界各地法治觀的“模棱兩可或者尖銳對立”,看到了人們對于法治所持的理解“大相徑庭”,看到了一個真實的差異——法治的變遷性與語境化。連世界上普世價值觀的“頭號推銷商”——美國人,也不得不承認法治的類型化事實,不得不承認各國應“以適合于其社會情勢的方式理解法治”。我認為,中國的民族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法治的中國模式”之基本樣態(tài)、問題和趨勢。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基本格局,客觀上要求某種“包容性增長”,要求確立獨特的法治話語體系和話語權(quán)。中國人更應站在祖國統(tǒng)一、民族復興的歷史高度上看待“法治的中國模式”,共同創(chuàng)造彰顯中華民族主體性的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