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長濫權獲刑,警示掌權者規(guī)范用權

時間:2012-06-28 14:58   來源:羊城晚報

  昨天,本埠多家媒體報道了廣州海運公安局原副局長姚衛(wèi)東因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的新聞。姚在任上越權辦稅案5年,查辦30余宗案僅1宗偵結(jié)移送起訴,其余皆違法罰沒后,擱置不管。

  在當下中國,因濫權獲刑的本就少見,且通常為事涉命案、造成較大負面社會影響,有“不究刑責不平民憤”的意味。而像姚衛(wèi)東案,純因濫用職權而獲罪,確實罕有。

  法院認為,涉稅行政處罰權在稅務機關,涉稅罰沒權則在審判機關,而廣州海運公安局不僅通過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迫使其家屬繳款,還擅自對逃稅企業(yè)予以行政處罰及罰沒違法所得,其越權和濫權則是“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因而,廣州中院終審駁回了姚的上訴,維持原判。

  依法行政、依法辦案,如今已成為許多官員的“口頭禪”,但能否真正付諸實施?在一些機關單位,有權“大佬”的話就是圣旨,“單位”成了某些人擅權濫權的工具,公眾不明就里,受傷害的卻是政府公信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姚衛(wèi)東案即為明證。雖然此案是“陳年舊賬”,但姚作為主管領導和決策者,最終還是要為單位的嚴重違法行為承擔刑責,也可說是遲來的正義。

  權力必須在法律框架內(nèi)運作,法不授權則不得為,這是法治社會權力運行的基本規(guī)則。但是,時下在某些地方,權力失去監(jiān)督制衡,權力對法律沒有起碼的敬畏,這不僅令政府形象蒙羞,更令整個社會的法律和秩序失范。近年來,一些地方之所以政府威信低,官民關系緊張,某些權力部門更是“千夫所指”,說到底,就是因為執(zhí)法者不守法,超越法律權限胡作非為。

  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些地方,即便有些單位擅權濫權,或做得“太過分”,被媒體曝光,也往往只是“內(nèi)部處理”,至多給當事人以行政處分,風頭一過,又一切照舊。對濫用職權者追究刑責,其意義在于警醒那些執(zhí)迷于權大于法的人:無論手中有多大權力,也無論執(zhí)法的目的多么“政治正確”,都需謹慎用權,依法用權,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恪守程序、權力的界限,不逾矩不違規(guī)。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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