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外交部日前宣稱,決定正式邀請中國到國際海洋法法庭打官司。對此,中國外交部表示黃巖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不存在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問題。確實,菲此舉缺乏法理依據,其目的只不過是想要把事態(tài)擴大化、復雜化,中國根本沒有應訴的義務。
首先,菲律賓提出邀請的法律依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第15部分第2節(jié)規(guī)定,如果爭端各方已經訴諸了包括調解在內的各種和平手段仍然未能解決爭端,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該將該爭端提交給國際司法或國際仲裁等強制性爭端解決程序,以期得到一個有約束力的裁判。但同時,《公約》第298條又規(guī)定,這樣一種強制性程序可以通過國家的任意選擇來加以排除。
事實上,中國政府早在2006年8月25日就依據該《公約》第298條的規(guī)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一份書面聲明,明確聲稱對于該《公約》第298條第1款(a)、(b)、(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不接受該《公約》第15部分第2節(jié)規(guī)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所以,中國政府沒有義務接受菲律賓的邀請,即使菲律賓起訴到海洋法法庭或國際法院,中國政府也沒有應訴的義務。菲律賓政府明知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卻依然提出這樣的邀請,無非是想通過國際輿論造勢,形成中國政府排斥國際司法制度、不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的形象。
其次,即便中國政府同意通過國際司法或國際仲裁的方式來處理黃巖島糾紛,菲律賓的主張也由于缺乏法理根據而無法對抗中國的主張。主要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大量歷史資料可以證明中國最早發(fā)現并命名了黃巖島。對此,菲律賓政府無法否認,但它卻提出以1928年的“帕爾馬斯島”仲裁案為例,即“發(fā)現”一塊土地僅僅產生“初步的權利”,必須通過以后相當長時期的“持續(xù)和平穩(wěn)地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才能確立完全的主權。據此,菲官方稱中國政府的行為沒有滿足這一要求,因此不能視為是對黃巖島行使了長期有效的管轄。但是,“帕爾馬斯島”仲裁案只是國際法上確定領土主權歸屬的眾多案例中的一個。就在此案之后不久,就出現了1931年的克利帕頓島仲裁案、1933年的東格陵蘭島案等經典案例。尤其是在克利帕頓島仲裁案中,仲裁員明確指出,要根據被占領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有效管轄的不同程度。比如,有些地區(qū)是人類容易進入的可居住區(qū)域,而有些則是不宜人類居住的地區(qū)。對于后者,占領者從最初開始就一直處于絕對的和完全沒有爭議的地位。
眾所周知,黃巖島是無人島,對其進行有效統(tǒng)治的程度也相應較低。中國的發(fā)現和命名行為已經能夠構成國際法上確立島嶼主權的有效根據。菲律賓不顧這一事實區(qū)分,認為中國政府的行為沒有達到有效統(tǒng)治的標準,屬于強詞奪理。
第二,菲律賓政府在1997年之前從未對黃巖島屬于中國這一事實提出過異議,反而多次表示黃巖島在菲律賓的領土之外。比如,在1981年、1984年菲律賓官方出版的地圖中,都將黃巖島標繪在領土界限之外。1990年2月5日,菲律賓駐德國大使安弗吉尼在致德國一名無線電愛好者的信中明確表示“據菲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部,黃巖島不在菲領土主權范圍以內”。1994年10月18日,在菲律賓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部出具的文件中,也確認了“菲領土邊界和主權是由1898年12月10日《巴黎條約》第三款所規(guī)定,黃巖島位于菲領土邊界之外”。直到1997年4月,菲律賓方面才提出黃巖島在菲律賓主張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內,因此是菲律賓的“固有領土”。可見,菲律賓政府在1997年前后出爾反爾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禁反言”原則,是無效的。
另外,菲律賓借助專屬經濟區(qū)制度來主張島嶼主權的做法,違背了國際法上的“陸地統(tǒng)治海洋”原則。海洋性權利的產生取決于陸地性權利的有無,專屬經濟區(qū)的范圍大小是依據國家對陸地和島嶼的領土主權來確定的。不能因為他國領土位于本國聲稱的專屬經濟區(qū)范圍之內,就認為其自動喪失了主權效力,變成了本國領土的一部分。這種因果倒置的主張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第三,菲律賓還提出了其他一些理由,如地圖、升旗、建燈塔、國內立法等,作為其對黃巖島享有主權、并實行了管轄權的證據。這些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地圖本身不能作為證明主權存在的依據,但是如果被法院采納,可以根據地圖上載有的信息證明行使主權的范圍,具有證據的效力?墒,菲律賓政府提到的殖民地時期的老地圖,并沒有得到當時的殖民政府的認可,不具有官方效力。至于升旗和建燈塔等行為,依據1953年國際法院做出的曼基埃島和艾克利荷斯島案判決,并不足以證明該國有效行使了國家主權。
此外,2009年,菲律賓國會通過“領;法案”,單方面決定把黃巖島和南沙群島劃為菲律賓領土。國內立法雖然是主權行為,但是這種行為由于遭到了相關國家的強烈反對,它在國際法上的效力是很值得懷疑的。假如各國都可以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把別國領土置于本國統(tǒng)轄范圍之內,地球上就不會存在固定的疆界,國家之間也會糾紛不斷、爭執(zhí)不休。
最后,還要澄清一個可能的誤解:黃巖島距離菲律賓呂宋島約124海里,距最近的中國海岸約472海里,但是距離的遠近并不影響主權的歸屬,因為島嶼領土主權的確立取決于法律關系而不是“地理鄰接性”,這一點連菲律賓政府也不得不承認。
綜上可見,中國政府沒有義務接受菲律賓的邀請,把黃巖島糾紛提交國際司法或仲裁。而且,即便中國政府同意提交,菲律賓的主張由于明顯缺乏法理依據,將無法對抗中國政府對黃巖島的主權要求。(特約撰稿 易平 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