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jìn)黨“立委”探視陳水扁后轉(zhuǎn)述,陳水扁要為臺灣全體受刑人爭取“建國百年”特赦、減刑,但擔(dān)心其它受刑人被他“拖累”無法減刑,因此建議訂“陳水扁條款”,他不要減刑,其它人皆可。
對此,臺灣《聯(lián)合晚報》15日發(fā)表社論說,陳水扁剛?cè)肱_北監(jiān)獄不久,顯然很快找到新定位,當(dāng)起受刑人“代言人”。只是,這番自甘“放棄減刑”的表白,與他涉貪遭羈押后自詡扛起“臺灣的十字架”的說法如出一轍,都在以退為進(jìn),只見煽情,沒有真誠可言。
社論說,臺灣在1971年“為紀(jì)念開國60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jī)”制定減刑條例,其后為追念蔣介石、蔣經(jīng)國、紀(jì)念“開國80年、解除戒嚴(yán)20周年,也均曾分別制定減刑條例。雖說“建國百年”值得紀(jì)念,但是否仍該沿用慣例,有待商榷。
減刑的源起,主要是古代皇帝登基、壽誕為展現(xiàn)愛民而實施,但帝制時代刑罰嚴(yán)苛,利用慶典大赦天下也符合人民的渴望。減刑是封建時代的思維,如今已是法治時代,法官依法量刑時,早已斟酌各種情狀“能減則減”,輿論甚且經(jīng)常批評法官“量刑過輕”。
社論說,現(xiàn)代刑事思潮固主張以教化代替報復(fù),但動輒以“特別條例”給予罪犯減刑,除了傷害司法威信,也有影響治安之虞。2007年實施減刑后,發(fā)生毒犯出獄又吸毒、更打死臺大教授的悲劇,社會記憶猶新,檢討聲浪不小,這也是法界普遍反對全面性減刑的理由之一。
從鼓勵自新的角度看,對因過失犯下輕罪或情有可原者減輕其刑,或許具有積極意義。但對于惡性重大或拒絕悔改的重罪犯,若輕易赦免,無異在踐踏正義原則。觀察2007年的減刑條例,包括貪污罪、洗錢罪等19類犯罪均不得減刑;以此原則,陳水扁貪污罪已判刑確定,即使“建國百年”全臺灣減刑,也不該有他的份。
社論最后說,依臺灣“憲法”及“赦免法”,大赦、特赦或減刑屬于“總統(tǒng)特權(quán)”。數(shù)月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立院”答詢時脫口提到“建國百年”臺當(dāng)局沒有大赦或特赦計劃,但會考慮輕罪減刑;此語遭在野黨痛批有“越俎代庖”之嫌。陳水扁已從“卸任總統(tǒng)”變成階下囚,要不要赦免、減刑,就不勞他多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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