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昨天第19次開庭傳訊吳淑珍,就機要費、龍?zhí)顿彽、南港展覽館招標和海外洗錢等“扁家四大案”進行準備程序。由于陳水扁已遭羈押,也由于扁案所披露的大批材料已是無法抵賴,更由于陳致中夫婦已經(jīng)認罪協(xié)商及案中多數(shù)被告已經(jīng)認罪,故曾在第一次出庭時上演“昏倒”疑劇連續(xù)17次請病假拒絕到庭的吳淑珍已是避無可避。于是在相隔787天之后,終于“死死氣”地如期到庭應訊,并預先透過多種渠道放出種種風聲,包括吳淑珍將會道歉及陳致中將會陪同吳淑珍出庭等,力圖塑造一種“守法”、“勢弱”的形象,以博取同情,以減輕案情對仍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陳水扁的壓力。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fā)表評論員富權的文章對此指出:然而,吳淑珍昨天在法庭的表現(xiàn),雖然確是比以前少了些強悍,也確實是以“扁家四大案”對社會造成動蕩不安而公開“道歉”,還承認了偽造文書罪及收受政治獻金,甚至還在“糾正”罪證的情況下承認將小額現(xiàn)款匯往島外,但從整體上,她只不過是認錯而不認罪,或是認小罪而拒認大罪,因而其“道歉”也就欠缺誠意,其實只不過是以退為進的策略調(diào)整。
實際上,吳淑珍的應訴策略是很明顯的,就是要“保子護夫”,因此能認罪的部分盡量認,與陳水扁有直接關聯(lián)的機要費案與龍?zhí)栋阜裾J貪污,與陳水扁保持一致;與陳水扁無關的南展館案則大方承認,一方面貪污罪不一定能成立,另一方面也是向檢方釋出“認罪”善意。而且,也是要以自己的“認罪”為爭取釋放陳水扁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而在應訊技巧方面,吳淑珍則是其一是在案情涉及到扁家的范疇內(nèi),將所有案情都包攪在自己身上,聲稱陳水扁并不知情,以圖掩護陳水扁及兒子、媳婦過關;其二在整個案情中,將“犯罪”行為全部推卸給陳鎮(zhèn)慧、林德訓、馬永成等人,自己只是一個因“不懂會計程序”而錯領機要費者,認錯而不認罪;其三是避重就輕,只認造文書罪,而不承認貪污罪,即使是有承認洗錢,也認小不認大,力圖減輕刑責。
吳淑珍的策略意圖很明顯,就是恃著自己是個傷殘人士,即使被刑判也不用坐牢,只是在家中執(zhí)行刑期,因而就把家人尤其是陳水扁的涉案案情全部包攬在自己身上,以自己的特殊身體條件,來換取陳水扁的免被追究刑責或是輕判、緩刑。但即使如此,吳淑珍還是避重就輕,認錯不認罪,認輕罪而不認重罪,以爭取自己的刑期也是被輕判。盡管重判、輕判都無須坐牢,但畢竟輕判對自己各方面都有利。
不過,或許吳淑珍新聘請的幾位辯護律師并未來得及閱讀案卷,因而還未能向她提供在應訴策略方面的法律事業(yè)意見,也或許吳淑珍雖久經(jīng)“政治沙場磨練”,卻非法律專業(yè)出身,因而她的應訴策略政治成分較多,法律方面的考慮則較少。實際上,在刑事政策上,洗錢是極為嚴重的國際罪行,世界各國都對犯案者采取極為嚴格的防范措施。而貪污罪雖然也因聯(lián)合國已通過《反貪腐公約》而成為國際公罪,但畢竟其對國際公共秩序安全的危害性相對較弱,因而世界各地對發(fā)生在本國之外的貪污犯行往往采“不干預內(nèi)部事務”的態(tài)度,而不像洗錢罪那樣“老鼠過街,人人喊打”。至于偽造文書罪,縱使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均屬犯罪行為,但卻并非是國際公罪,也不會對國際公共秩序產(chǎn)生危害性,因而世界各國對發(fā)生在別國的偽造文書罪更是采“不理他人瓦上霜”的態(tài)度。
文章指出,在此情況下,吳淑珍的只是承認偽造文書罪,而不承認貪污罪,卻又承認洗錢罪,就正好是“揚短避長”,撞上了國際間攜手合作共同打擊洗錢罪的“槍口”。日后在其刑期期滿之后,倘若向美國申請入境探望或依附屆時可能已經(jīng)在美國定居甚至是入籍的陳幸妤及黃睿靚等,就肯定不會獲發(fā)入境簽證。況且,吳淑珍的這些策略是否能奏效,意圖是否能實現(xiàn),則并非以她的意志為轉移。實際上,昨天她所觸及的只是整個案情中的冰山一角,還有很多檢方已經(jīng)掌握的她都避過。另外,陳水扁一家的案情,并非只是檢方已向法院起訴的部分,特偵組還在深入偵查之中。隨著案中各被告的認罪,供出更多的案情,也隨著案情所涉國家、地區(qū)的刑事司法合作,提供更多的扁案洗錢的證據(jù),吳淑珍要采取何種策略,都將逃不過法律對陳水扁一家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