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科舉制度史研究二題
汪毅夫。(香港中評社資料圖)
香港中評社26日發(fā)表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臺灣研究會副會長汪毅夫文章,以下為內容摘編。
近有臺灣學界友人垂問科舉制度史研究的兩個問題,茲奉答如下:1.關于“應試時少填一歲”。30年前,我在福建省圖書館發(fā)現,清代咸豐年間任臺灣府學訓導的福州舉人劉家謀的科舉齒錄,并據齒錄報告其生年為“嘉慶乙亥”即1815年(見汪毅夫:《臺灣近代文學叢稿》第170頁,見海峽文藝出版社1990年版)。及讀清人朱壽彭《安平康樂室隨筆》(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61頁),始知“應試時少填一歲”是南宋《登科錄》已有的“俗例”,以及古人“墓志傳狀,于生卒年最宜詳考”的教訓。劉家謀生年應是嘉慶甲戌即1814年,而不是其齒錄上寫的嘉慶乙亥(1815)。我又見臺灣舉人黃宗鼎齒錄記其生年為同治乙丑(1865),則知其生年當為同治甲子(1864)。我另有一個佐證,黃宗鼎題其父黃笏山畫記有“光緒乙酉,先府君任廣西宣化縣,余隨侍署中,時年十二”。光緒乙酉為1875年,黃宗鼎自稱“時年十二”即11周歲,則其生年當為同治甲子即1864年也。
2.關于應試時填寫戶籍或鄉(xiāng)貫。古人籍貫分戶籍和鄉(xiāng)貫,應該時填寫戶籍或鄉(xiāng)貫都是被允許的。鄉(xiāng)貫即鄉(xiāng)之地名,不難知曉。戶籍分類復雜、各說不一。在我看來,朱保炯、謝沛霖合編的《明清進士 題名碑錄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之《編例》第4頁的《附表》最為簡明。據該表,戶籍分民籍、軍籍、匠籍(匠民籍)、灶籍(鹽籍)、官籍、監(jiān)籍(署籍)、站籍(驛站籍)。民籍類又分儒籍、生員籍等8種。記之不易,查之不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