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一家法院14日作出裁決,準許一座療養(yǎng)院按照一名痛苦不堪病人的意愿拔除胃飼管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西澳大利亞州最高法院法官韋恩·馬丁決定,病患克里斯蒂安·羅西特有權決定自己受到何種治療,BRIGHTWATER護理公司可以按照他的要求停止喂食和喂水,但要詳盡告知他這樣做的后果。
但馬丁同時強調(diào),這一決定與安樂死和生存權無關。
羅西特現(xiàn)年49歲,因為事故脊椎受損,全身癱瘓。他要求拔除胃飼管,結束痛苦,因為自己已無法行使“一切基本的人類功能”。
“我不能擤鼻子,我不能擦眼淚,”羅西特將自己的境遇比做“活地獄”。
獲知這一判決結果后,羅西特說:“當你說自己愿意餓死時,不會再有人在你晚上喪失意識之時延長你的生命,讓你繼續(xù)活受罪,這令人感到欣慰!
羅西特的律師說,這一判決“為那些情愿餓死的人打開了大門,并為人們可以輕易拒絕接受藥物治療開了個先例”。
支持安樂死的活動家菲利普·尼奇克說,這是一個重要判決,“是常識的一次重大勝利”。
尼奇克在澳大利亞北方領土地區(qū)安樂死法律生效后曾幫助4人終結生命。安樂死反對者將他稱做“死亡醫(yī)生”。北方領土地區(qū)1995年曾立法允許安樂死,但聯(lián)邦政府次年推翻這項法律。實施安樂死在澳大利亞一些地區(qū)可能遭判終身監(jiān)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