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院”撤銷釋放陳水扁裁定 臺北法院將更審

時間:2008-12-28 09:19   來源:中國臺灣網

  中國臺灣網12月28日消息  綜合臺媒報道,針對臺檢方特偵組不服陳水扁兩度被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無保釋放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在今天凌晨1時50分正式做出裁定: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認為陳水扁“無不予羈押之理由”,再度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并要臺北地方法院應依“本裁定要旨”,妥適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發(fā)言人溫耀源表示,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經審議檢方特偵組所述情事,認定陳水扁確有逃亡、勾串、湮滅證據(jù)之虞,且其犯行重大,均屬本刑5年徒刑以上,甚至無期徒刑重罪,無不羈押理由,但臺“高等法院”不能自為裁定,因此合議庭希望原審法院能本于“法律精神”妥為裁定。

  溫耀源在記者會上指出,合議庭將臺北地院法官周占春所做的原裁定撤銷,理由非常多。首先,高院認為檢察官有抗告權,雖然羈押是為了訴訟程序順利,保全證據(jù)等需要,可由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但裁定不能違背人們日常的生活經驗,由于被告罪嫌重大,按相關規(guī)定若被告犯行重大、有逃亡可能或是有偽造、變造證據(jù)之虞時,經訊問認定后等,就可予以羈押。

  溫耀源表示,原裁定以被告陳水扁未有屢傳不到的情形,判斷他沒有逃亡之虞的考慮因素,但臺“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此不得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原裁定認為被告陳水扁有隨扈,并無逃亡之虞,但合議庭認為,隨扈僅有維護其安全之責,無法進行監(jiān)管,且被告陳水扁在今年7月24日、8月15日至臺特偵組應訊,9月間赴黃姓少年處算命,并未通報相關維安單位,顯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和事實不符,有違經驗法則。

  溫耀源又指出,臺灣“高等法院”原裁定指陳水扁家海外巨額財產不是陳水扁的名義所有,就認為被告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將不法所得交叉以妻子吳淑珍胞吳景茂、兒子陳致中及兒媳黃睿靚人頭賬戶轉匯國外,并加以隱匿,足可供其及家人在海外花用,且至今有5億7000萬元新臺幣未被查扣,所以不能說被告陳水扁沒有逃亡海外動機;被告陳水扁貪污巨款藏匿海外,足可過優(yōu)渥生活,更有逃亡之虞。

  溫耀源還指出,根據(jù)臺檢方特偵組搜得的文件證據(jù)顯示,有臺當局防務主管部門及法務主管部門等還未曝光人員曾協(xié)助傳真情報資料給被告陳水扁,且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和前陳水扁辦公室出納陳鎮(zhèn)慧均被示意竄改“公務機要費”明細,在前情報部門頭子葉盛茂泄露“艾格蒙”防洗錢組織的通報情資給被告陳水扁后,被告立即透過“獨”派大老吳禮涪將192萬美金匯出,并經由吳景茂和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將7.4億元新臺幣搬移至他處,且有5億多元新臺幣流向不明,確有湮滅、變造情事,合議庭認為,臺檢方特偵組所述與事證相符,原裁定有未荷之處。合議庭決定發(fā)回北院,請原審法院本于“法律”精神與正義妥為裁定。

  臺北地院發(fā)言人黃俊明表示,待臺灣“高等法院”將相關卷證送達臺北地方法院后,合議庭最快會在28日下午召開更裁庭。

  另據(jù)臺媒報道,由于陳水扁家四案已并交“公務機要費”原承審法官蔡守訓審理,臺“高院”裁定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后,將由蔡守訓、徐千惠和吳定亞3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重新裁定,陳水扁難以能夠再度無保釋放。臺北地院發(fā)言人黃俊明庭長28日凌晨表示,待臺灣“高等法院”將相關卷證送達臺北地方法院后,合議庭將盡快通知臺檢方特偵組、相關檢察官,并傳訊陳水扁、律師鄭文龍等人出庭答辯,最快下午就會召開更裁庭。(蕪同)

編輯:楊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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