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海軍主力戰(zhàn)艦拉法葉級巡防艦。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拉法葉艦傭金仲裁案結果出爐,臺灣軍方4日表示,國際商會(ICC)仲裁法庭已判決泰勒斯公司違反“拉法葉”艦采購合約排傭條款,應給付臺灣違約金至少5.91億美元(折合新臺幣180億元)。
臺灣軍方4日發(fā)布新聞稿說明表示,此案緣起于1991年8月31日臺“海軍司令部”與法國泰勒斯公司(簽約時原名為湯姆遜公司)簽約采購拉法葉艦。依合約排傭條款規(guī)定,泰勒斯公司不得有委聘傭金代理人支付傭金、抽成、仲介買賣或事后給付傭金行為。臺灣軍方授權“海軍司令部”于1991年8月22日向國際商會仲裁法庭提出仲裁聲請,請求國際商會仲裁法庭判決泰勒斯公司違約,應依約將支付傭金悉數(shù)返還。
臺灣軍方表示,2010年5月3日收到國際商會仲裁法庭判決,以泰勒斯公司違反“拉法葉艦采購案”合約,使用中間代理商并支付傭金,應給付臺灣違約金約5.91億美元,并加計利息、律師費、仲裁規(guī)費及臺灣于仲裁程序中支出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