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2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臺軍一名尚在服役的陳姓士兵,去年開著公務車外出,卻因為一時疏忽發(fā)生事故,服務單位花了超過45萬元(新臺幣,下同),將損毀的公務車修好后,轉而向陳姓士兵求償。法院認為陳姓士兵沒有盡到駕駛人減速慢行的義務,判應賠償臺當局防務部門45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事發(fā)當時,還未成年的臺軍陳姓士兵在汽車大隊服役。去年4月晚間,陳姓士兵開乘公務車外出,直到晚間10點多,陳姓士兵正要返回部隊,卻在行經臺北市汐止五指山時,車輛竟不小心打滑翻落山谷。為此,臺當局防務部門勤務部隊指揮部花了超過45萬元,拖吊并維修這輛毀損的公務車,隨后就轉而向陳姓士兵求償。
臺當局防務部門主張,陳姓士兵未經報請核準,就擅自駕駛公務車外出,才會導致車輛毀損。對此,陳姓士兵辯稱,他是在出完公差的回程路上發(fā)生事故,并無過失。但法官認為,陳姓士兵在夜間駕駛下坡路段,時速卻高達四五十公里,沒有盡到駕駛人減速慢行的注意義務,認為他有過失,因此判陳姓士兵要賠償臺當局防務部門45萬多元。(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