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民進黨在臺當政時期曾任臺灣少數(shù)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的陳建年,在2004年女兒陳瑩競選民意代表期間,以現(xiàn)金向樁腳買票,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30日駁回他的上訴,判刑9月定讞,將入監(jiān)服刑。
陳建年無奈地說,這起官司讓他被迫離開政壇,原以為歷經(jīng)幾年沉潛終能還他清白,未料結果竟是如此,只能說“該守的道我已守住”。陳瑩則氣憤說,“沒做就是沒做,就算拿刀架在脖子上也不可能認罪!”
面對首位因賄選定讞即將入獄的陳水扁時期的政務官,民進黨發(fā)言人林俊憲昨晚表示,陳建年是否具備黨籍仍待了解,但黨有黨的機制,目前將先厘清案情,再照黨規(guī)定處理。民進黨明文規(guī)定,凡賄選定讞者一律開除黨籍處分。
曾擔任過臺東縣長的陳建年,有多年參與“地方選舉”的經(jīng)驗,在地方上是舉足輕重的政治人物,賄選案被起訴時,他是“原民會主委”。
合議庭指出,2004年間,陳建年決定推由女兒陳瑩返臺參加平地原住民“立委”選舉;同年8月,陳找來自己的機要秘書陳正旭(判刑6月確定)一起為陳瑩輔選。
判決指出,陳建年為使剛返臺、首度參選,當時知名度不高的陳瑩可以順利當選,與陳正旭兩人由地方頭目帶領,到原住民部落,分別以每票2000到3000元不等的價錢,向選民買票行賄。
臺“最高法院”指,陳建年為使女兒陳瑩當選,竟以交付現(xiàn)金進行賄選,嚴重玷損選舉的公平性及廉潔性;況且,陳時任高官,竟親自操盤行賄,量刑不宜過輕,30日將他判刑9月,未宣告緩刑,全案定讞。
曾是扁案律師之一的陳建年委任律師李勝琛表示,目前所有證據(jù)都無法直接證實陳建年涉教唆買票,所以一度信心滿滿認為可發(fā)回重查,結果“最高法院”為避免“發(fā)回率”太高,直接定讞,“陳建年接到電話時嚇一大跳”。
一名陳水扁時代的“行政院”幕僚表示,篤信天主教的陳建年,在爆發(fā)賄選疑云時,經(jīng)常以人格向身邊的人保證不可能賄選,但由于整起事件重創(chuàng)“內(nèi)閣”形象,未等時任“行政院長”的謝長廷下令“知所進退”就主動請辭。
陳瑩強調(diào),沒做的事要如何認罪?就算能易科罰金,父親也不可能拿錢來取代刑期。李勝琛則表示,將再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以求翻案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