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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連勝文案像教科書案例 欲殺A卻誤擊B致C亡

時間:2011-01-21 22:50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中國臺灣網(wǎng)1月2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連勝文遭槍擊案今(21)日下午偵查終結(jié),檢方認(rèn)定嫌犯本欲殺陳鴻源,卻誤傷連勝文,而流彈又造成無辜民眾枉死,屬于“打擊失誤”。臺檢方表示,類似案例相當(dāng)罕見,以往只有在法律教科書中提到。

  臺檢方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并公布槍擊現(xiàn)場錄像帶。檢方確認(rèn),林正偉近距離朝連勝文射擊1發(fā)子彈,由左臉頰射入并貫穿右顴骨,最后射入舞臺下方死者黃運(yùn)圣右上眼瞼,停留于死者左顳部腦實(shí)質(zhì)組織內(nèi)。全案1槍1彈造成1死1傷。

  檢方表示,類似案例相當(dāng)罕見,以往只有在法律教科書中提到。連勝文遭槍擊案的案情即甲想殺A,開槍結(jié)果卻誤認(rèn)B為A,且開槍結(jié)果不慎打到C,B傷C亡。

  檢方說,兇嫌林正偉本欲射擊陳鴻源,卻誤認(rèn)連勝文為陳鴻源,屬于“客體錯誤”,但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但是侵害法益價值是相等的。甲想殺A,結(jié)果誤B為A開槍殺之,客體都是人,不影響其既遂犯之成立。

  而林正偉射擊連勝文的子彈,卻造成黃男死亡,則屬于“打擊失誤”;黃男雖并非兇嫌原設(shè)定目標(biāo),但檢方表示,林嫌自己也坦承,知道槍擊射殺后有可能造成其它人死傷。所以,檢方認(rèn)定是故意,非過失致死,以殺人罪求處嫌犯極刑。

  資深檢察官分析,這樣的案例通常是“刑法”教學(xué)的課堂教材,卻沒有想到竟然在這次候選人造勢舞臺,活生生上演真實(shí)案例。(中國臺灣網(wǎng) 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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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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