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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涉黑案件”進入密集宣判期 謝才萍案近日宣判

2011年06月03日 22:10:57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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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隨著楊天慶等案的數(shù)名被告被判極刑,重慶“涉黑案件”進入密集宣判期。引人關注的謝才萍等案不日將公開審判結果。首批宣判案件的主審法官介紹了審判量刑的原則。

  10月21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楊天慶等9人“涉黑”案及劉鐘永等22人“涉黑”案進行公開宣判,兩案共有數(shù)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

  這是重慶市開展“打黑”行動以來,首批公開宣判的案件。 

  兩團伙都是“黑社會”

  稱霸一方、作惡多端的首犯都被判極刑

  楊天慶案10月12日開庭審理時,楊天慶等被告均在法庭上否認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在21日的楊案一審宣判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認定成立成為一個關注點。

  上午10時,在位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樓的大審判庭,楊天慶等9人“涉黑”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楊天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被判處死刑;劉成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亦被判處死刑;骨干成員簡紹坤、曾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11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jù)介紹,今年4月初,楊天慶受人雇請,組織殺害了梁某。6月5日,楊天慶因懷疑其妻與雷某關系曖昧,指使被告人曾川持刀將雷某砍成重傷。

  2005年3月,楊天慶強迫石某將其所有的渣場無償交給其經營。其間,楊天慶又通過威脅手段,無償取得陳某經營的渣場一半股份。楊天慶接手渣場后,大幅提高倒渣價格,并威脅、強迫附近的施工單位到該渣場倒渣,共斂財約50萬元。

  同一時間,劉鐘永等22人“涉黑”案在位于重慶市南川區(qū)的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首犯劉鐘永被判處死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鄭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劉鐘永的行為亦被界定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

  謝才萍等案近日宣判

  各案被告人均為兩位數(shù),庭審時間均長達兩天

  10月13日,李義等28人“涉黑”案開庭審理;14日,謝才萍等22人“涉黑”案開庭審理;19日,張波、張濤等23人“涉黑”案開庭審理。

  此外,被傳涉嫌策劃去年重慶“11·3”出租車罷運事件的原重慶人大代表、重慶市渝強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黎強“涉黑”案亦將于近日開庭審理。

  從12日至20日,5起“涉黑”案先后在重慶市主城區(qū)、南川區(qū)、萬州區(qū)等地開庭審理,各案件被告人被指控罪名涉及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諸多罪名。

  除楊天慶一案被告人為9名外,其他各案被告人數(shù)均為兩位數(shù),庭審時間均長達兩天。

  在5起案件中,謝才萍“涉黑”案由于被告人謝才萍的特殊身份而尤為引人關注。

  謝才萍,原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司法局局長文強的弟媳。

  根據(jù)起訴書指控:自2004年以來,謝才萍等人通過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非法聚斂錢財,陸續(xù)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20余人,有組織地進行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謝才萍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作為回報,謝才萍從每輪賭博中抽取總賭資一定比例的金額收為個人所有,總收益高達200多萬元。

  庭審現(xiàn)場,與楊天慶等案被告人相似,謝才萍及其同案大多數(shù)被告人否認自己“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據(jù)重慶市高院相關負責人透露,除21日宣判的楊天慶案及劉鐘永案,其他已經進行庭審的“涉黑”案件將于近日陸續(xù)宣判。

  審理遵循“寬嚴相濟”

  依法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宣判結束后,楊天慶案審判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蔣林提到了案件審理“嚴格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蔣林看來,如何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性質、如何判定被告人行為適用刑罰是該案審理最重要的兩個部分。量刑因兩案的一審判決中共有數(shù)人被判死刑而為人關注。

  “在案件審理中,我們既要考慮罪刑相適應原則,又要考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蔣林以被告人簡紹坤為例:“簡紹坤犯有故意傷害罪,但是考慮到具體情節(jié)或是受人指使、或是沒有直接動手,或是被害人也有過錯,因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此外,蔣林還特地提到法院對被告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應當享有的辯護、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實行了嚴格保護。

  仍以楊天慶案審理為例,蔣林介紹,“對于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劉成虎、曾川,我們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在庭審中,兩指定辯護人分別就二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實、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證據(jù)是否充分以及他們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發(fā)表了意見,部分意見被采納。被告人的辯護權并沒有因為本案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背景受到絲毫的削弱。我們的審理是依法、公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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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