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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fā)文界定黑社會組織四大特征

2011年06月03日 22:10:0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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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要》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作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

  《紀要》中還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明知、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等八個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意見,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依法嚴懲“保護傘”、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體的指導

  新華網北京1月13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進一步指導各級政法機關正確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全國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13日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紀要》的有關情況。

  據介紹,《紀要》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作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如:《紀要》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幾類成員分別進行了界定,對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的進行了區(qū)分,同時還列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幾種具體情形。這些內容,為司法機關正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準確定罪量刑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

  此外,《紀要》中還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明知、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等八個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意見,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依法嚴懲“保護傘”、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體的指導。

  全國“打黑辦”副主任廖進榮表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問題和所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不同地區(qū)、不同職能、不同級別的政法機關在辦案時,對于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和把握還不盡相同。

  “與那些有組織犯罪存在歷史較長的國家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我國尚屬于新生的犯罪類型,發(fā)展變化較快、表現(xiàn)形式多樣,全面認識其特點、規(guī)律尚需要一個過程!绷芜M榮說。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及時、準確、有力地懲治此類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并借鑒各地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門召開座談會分析、研究了當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并對司法實踐中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也達成了共識。2009年12月,公、檢、法三機關聯(lián)合下發(fā)了此次座談會的會議紀要。

  據介紹,《紀要》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的工作還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切實提高對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要性的認識,把依法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常抓不懈;二是要嚴格堅持法定標準,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檢、法三機關要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有效加強法律監(jiān)督,切實提高審判質量,充分形成打擊合力。四是要準確把握犯罪規(guī)律,嚴懲“保護傘”,徹底清除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的土壤,同時采取多種措施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從源頭上有效防控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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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