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無期 沒收全部財產(chǎn)
記者從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12年5月18日,該院對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一審宣判。截至5月28日,十天法定上訴期限屆滿,被告人賴昌星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近日,賴昌星將被押送監(jiān)獄服刑。(新華)
賴昌星被判無期
另據(jù)新華社廈門5月18日電 (記者楊維漢、周英峰)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18日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