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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嶸:勞教制度淪為地方政府打擊報復工具

2012年08月16日 08:0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上訪母親唐慧被勞教事件,又一次引發(fā)了輿論對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拷問。

  新華社“中國網事”對此事件評論:母女團圓的結果留給我們還有一個大大的問號。這個問號指向的是屢屢引起巨大爭議的“維穩(wěn)式”勞教。評論還呼吁:將勞教制度納入法治軌道的努力必須繼續(xù)。

  這一努力一直在進行。十一屆、十二屆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計劃,該法也一度被推崇為勞教制度“終結者”。但這部法律一直沒有“露面”。

  曾參與相關立法討論的全國人大代表陳忠林透露,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立法進程已經停滯。但他認為勞教制度都必須改變。而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正是改變的方向。

  □新京報記者 宋識徑 北京報道

  8月10日,在被勞教8天后,唐慧重獲自由。

  第二天,新華社中國網事評論稱:母女團圓的結果留給我們還有一個大大的問號。這個問號指向的是屢屢引起巨大爭議的“維穩(wěn)式”勞教。

  唐慧被勞教,是因為阻礙交通、攔截領導、擾亂公共秩序等。這正源于她因為女兒被逼賣淫而上訪。

  因上訪被勞教,唐慧并非個案。

  非法上訪,一次拘留,兩次勞教

  于建嶸認為,在一些地方,勞教制度已淪為打擊報復的工具

  2009年,中國社科院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曾專門調查上訪勞教案,通過分析,他認為,在一些地方勞教制度“已淪為了地方政府官員假以維穩(wěn)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工具”,必須盡快廢除。

  于建嶸實名認證的微博8月13日發(fā)布了勞教警察的來信:稱其所在的勞教所曾因年齡大、身體不適合拒收一名多次上訪者!暗胤秸疄榱瞬蛔屗偕显L,通過各種渠道施壓迫使我們接收。”

  2009年,深圳發(fā)布《關于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規(guī)定,對多次非正常上訪行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符合勞教條件的,將予以勞教。

  許多地方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和要求。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陽市召開全市領導干部會議,會上明確提出對發(fā)生重復非正常上訪的人員“該勞教的必須勞教”。在河南某鄉(xiāng)鎮(zhèn)政府門口還曾掛出這樣的標語:“非法上訪,一次拘留,兩次勞教,三次判刑。”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認為,政府勞教上訪者可以從現(xiàn)行勞教制度中找到依據(jù)。例如《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規(guī)定:對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可以適用勞教。

  陳忠林研究過這段歷史,他告訴記者,當時設立勞教是為了安置就業(yè),強制教育,并非為了懲罰。

  勞教本意是強制教育和安置就業(yè)

  勞動教養(yǎng)始于1957年,1980年后的規(guī)定既未報人大常委會批準,又擴大了適用范圍

  勞動教養(yǎng)成為一項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

  該決定的初衷是管理“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yè)的有勞動力的人”,主要針對的是“不夠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繼續(xù)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yè)的人”,目的是將其“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維護公共秩序,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

  決定規(guī)定,勞教是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安置就業(yè)的一種辦法。被勞教的人,按勞動成果發(fā)工資。

  “文革”期間,公檢法被砸爛,勞教制度也停止。

  1979年12月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明確了勞動教養(yǎng)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節(jié)日、星期日休息。

  陳忠林說,上述規(guī)定都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隨后一些規(guī)定,沒有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0年2月,國務院發(fā)布通知,從下半年起,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yǎng)。

  陳忠林認為,這一規(guī)定違背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規(guī)定,擴大了適用范圍,從根本上改變了這個制度的初衷。

  從這時起,對其質疑之聲就未曾間斷。隨著1996年《行政處罰法》和2000年《立法法》頒布,質疑進入高潮。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立法法也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但可限制人身自由達4年的勞教制度的依據(jù),主要是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并非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違法行為矯治法趨于停滯

  該法將改革勞教制度,“違法行為矯治”將取代“勞動教養(yǎng)”,但該法遲遲未出臺

  學界的批判之外,一些人大代表也試圖在實踐中對勞教制度進行改革。

  自2003年當上全國人大代表,陳忠林8年都提出議案、建議,要求改革“實質上極端不合理、形式上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勞教制度。

  2003年,在廣州視察的十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官員透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研究,但未有定案。

  2004年全國兩會上,代表們提出關于制定勞動教養(yǎng)法議案14件。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本年度立法計劃,要求在當年4月的第十五次會議上審議違法行為矯治法。

  但是2005年4月開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違法行為矯治法卻不見蹤影。

  2005年全國兩會上,又有6件與勞教制度相關議案被提出。2005年12月,全國人大法律委稱:全國人大法工委將在深入調研、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擬訂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

  據(jù)統(tǒng)計,到2007年,已經有42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議案,要求改革勞教制度。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表態(tài),“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立法速度會加快。勞教制度改革也已列入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

  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在4月份舉行的常委會第14次會議上,委員長會議將提請審議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

  和5年前的情形一樣,4月份的常委會會議上,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又一次失約。

  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告訴記者,這一年,中央政法委、法工委還組織過一次座談會,商討這部法律草案的具體細節(jié)。遲夙生說,這次座談會是保密的,沒有對外公開。自從這次研討會之后,就沒有聽到過這部法律草案的動靜。

  2011年全國兩會前,有記者從全國人大獲悉,法工委正在進行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起草研究,有關部門正在進行勞動教養(yǎng)改革試點。

  曾參與相關立法討論的陳忠林告訴記者,據(jù)他觀察,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立法進程目前基本處于停滯狀態(tài)。

  決定權歸誰?

  公安等部門負責管理勞動教養(yǎng)工作,司法部負責管理勞教場所和人員,分歧導致立法難

  陳忠林說,對勞動教養(yǎng)進行改革,縮減其適用范圍,已經成為共識。目前主要的分歧在于:矯治決定主要應由司法部門,還是公安部門來決定。這一分歧直接導致違法行為教育矯正法的“難產”。

  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各級政府設立的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管理勞動教養(yǎng)工作。而司法部勞動教養(yǎng)管理局負責勞教場所的設置、布局,指導對勞動教養(yǎng)人員的管理、教育等。

  陳忠林說,由于勞教委的常設機構設在公安機關,日常事務也由其處理,這導致了公安機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但他認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會設立相對獨立于公安機關的決定程序。

  陳忠林還透露,從之前的討論看,勞教的適用范圍可能會受到大幅縮減。不是屢教不改的,一般不會被強制教育。這意味著,一旦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實施,將有90%的案件可被排除強制教育。

  記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求證獲悉,雖然具有很強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色彩,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起草并不是由行政法室負責。

  陳忠林推斷,這也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難以迅速出臺的一個原因。因為刑法室近年來還承擔著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任務,這些工作顯然更為艱巨和重大。

  至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公布2012年立法計劃,在換屆前,還有4次會議要開。按慣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在本屆人大任期內通過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陳忠林依然抱有希望,因為立法機關經常會根據(jù)社會的需求作出改變。

  在他看來,國家一直想著改,自從唐慧被勞教事件之后,民眾的反應又很強烈。

  ■ 鏈接

  曾參加過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王公義在2005年透露,違法行為矯治法將對中國現(xiàn)行的勞教制度進行深刻而全面的變革。雖然這一草案當年未被審議,但可從中看到立法指導思想:

  “勞動教養(yǎng)”這一稱呼將被“違法行為矯治”所取代,遍布全國的勞教所也將改名為“違法行為矯治所”。

  立法指導思想、違法行為矯治的決定程序到社會管理方式都大變,決定程序更為嚴格,給被勞教人員申辯權,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辯還可以到法院申訴,由法院來裁決是否應該勞教。

  矯治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半,矯治場所都將沒有鐵窗、鐵門,矯治對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時可以請假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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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芮益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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