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陳家楊(中)在家人攙扶下走向法院。京華時報記者 張思佳 攝
1995年8月份,安徽霍邱縣淮河邊上打撈上一具死尸,57歲的村民陳家楊被認定為殺人嫌疑人。陳家楊被羈押兩個月后,被認定為“死者”的朱大國回到家中,陳家楊被連夜釋放。然而,從他被抓到獲釋,霍邱縣公安局沒有出具過任何手續(xù),也沒有告知他是什么原因。陳家楊說,被錯抓到派出所后遭到刑訊逼供,為求一死才承認殺了人。將近20年后,陳家楊將霍邱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開當年他被拘的罪名、辦案人員信息等11項信息。昨天,該案二審開庭,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
“死者”歸來殺人嫌犯獲釋
1995年8月的一天,陳家楊的女兒陳孝現(xiàn)抱著孩子在河邊乘涼時,一輛拉粉絲的三輪車經(jīng)過,車上掉下來幾捆粉絲,河邊的人都去撿粉絲,陳孝現(xiàn)也去撿了一捆拿回家。這車粉絲的主人,就是霍邱縣公安機關(guān)認為被陳家楊殺死的朱大國。
陳孝現(xiàn)撿粉絲7天后,淮河邊打撈上一具尸體,頭朝下,脖子上綴著一塊大石頭。朱大國的家屬辨認這是失蹤多日的朱大國。此后,陳家楊一家被抓到派出所。
當年57歲的陳家楊被霍邱縣公安局認定為殺人嫌疑人,原因是朱大國最后出現(xiàn)在陳家院子里。陳家楊自稱根本沒見過朱大國,被抓后遭到刑訊逼供,為求一死才承認殺了人。
陳家楊被羈押兩個月后,被連夜釋放。陳家楊說,一天晚上,縣公安局的人找到家里說案子辦錯了,給了5000塊錢后讓他簽一份協(xié)議,意思是之后不再上訪,也不再追究任何人的責任。
陳家楊的老伴徐玉珍說,當晚公安局的人只說辦錯了案,沒說朱大國回來了,兩個月后他們才從親戚那里知道這個消息。原來,朱大國的家人錯認了尸體,實際是朱大國沒有通知家人外出打工,兩個月后返回。
陳家楊說,從他被抓進派出所到被釋放,霍邱縣公安局沒有出具過任何手續(xù),也沒有告知他是什么原因,“現(xiàn)在就想知道,憑什么證據(jù)判定了我是殺人犯”。
3年前,陳家楊在電視上看到多起冤案平反,就對兒女說,“我的案子要是能平反,我死了也就能閉眼了”。為了圓父親這個愿望,幾個兒女開始四處奔走。
2014年7月,陳家楊向霍邱縣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當年他被刑拘的罪名、辦案人員信息及當時的訊問筆錄等11項信息,但一直未獲答復。去年1月,陳家楊將霍邱縣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要求霍邱縣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該案去年6月30日一審開庭,判決霍邱縣公安局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對陳家楊、徐玉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此后,霍邱縣公安局答復稱朱大國死亡案相關(guān)案件信息不予公開。陳家楊不滿意,提起上訴。
陳家楊的小兒子陳曉說,他最近身體很不好,春節(jié)前因嘔血住院,醫(yī)生懷疑是胃癌,還沒確診!袄先司褪窍霠幙跉獠糯虻倪@個官司”。
庭審
雙方爭議案件信息是否應公開
昨天下午3點,陳家楊認為霍邱縣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在六安中院二審開庭。就霍邱縣公安局是否應該公開11項信息,原被告雙方展開激烈爭論。
陳家楊的上訴狀顯示,陳家楊要求公開的信息包括:原告在1995年被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原告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法律手續(xù);訊問原告的民警的姓名及現(xiàn)在工作單位;原告的訊問筆錄;原告所涉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等。
代理律師張敬輝稱,霍邱縣公安局屬于行政機關(guān),屬于政府職能部門,完全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應該公開或部分公開原告所提出的11項信息內(nèi)容。他表示,要求公開的信息并不屬于國家機密,即使屬于國家機密,也已過了應有的保密時限。
霍邱縣公安局的訴訟代表辯稱,原告申請的內(nèi)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而屬于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原告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信息公開,于法無據(jù)。其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申請公開的案件信息形成于1995年,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公開沒有法律依據(jù)。
庭審最后,霍邱縣公安局訴訟代表陳述表示,在1995年,因朱大國死亡一案,霍邱縣公安局對陳家楊進行了錯誤的收容審查,霍邱縣公安局在發(fā)現(xiàn)錯誤后,立即采取了糾錯措施,相關(guān)領導在南灘村村部召開了大會,宣布朱大國死亡一案是錯案,陳家楊是無辜的,公安局領導當場向陳家楊道歉并給予緊急賠償5000元;在2007年針對陳家困難的情況,再次補助2.2萬元;羟窨h公安局對當年的錯案很痛心,無論二審結(jié)果如何,都會認真履行該負的責任。
庭審持續(xù)了1個多小時,法官宣布該案擇期宣判。
釋案
1.陳家楊當年與公安局所簽協(xié)議有效力嗎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表示,這個協(xié)議是沒有效力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允許雙方達成協(xié)議,但如果是國家機關(guān)和個人之間簽署了協(xié)議,而且涉及到國家公權(quán)力的行使是否正當?shù)倪@種爭議,“不應該受到協(xié)議上承諾的約束,就算當事人簽了這個協(xié)議,也不構(gòu)成當事人對其權(quán)利的放棄,有關(guān)部門還是應該按照相關(guān)法律來處理,該賠償賠償,該追責追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通過私了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問題,本身是違法的,協(xié)議本身同樣也不具有效力,涉及司法權(quán)力及公安機關(guān)的公權(quán)力存在違法及濫用的情節(jié)。王錫鋅解釋,這個協(xié)議不具有效力具有雙重含義,還有一層是說5000塊錢當事人是不該得的,而應該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申請國家賠償。
2.1995年案件的相關(guān)信息是否應該公開
陳永生表示,當事人要求公開案件信息,這個訴求是合法的。有很多信息本來就應該公開,比如在拘留或逮捕的時候,按照規(guī)定應該出示拘留證或逮捕證,立案的手續(xù)包括拘留、逮捕的手續(xù)當時就應該公開。
另外一些內(nèi)容也是應該公開的,比如辦案人員的姓名。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認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與案件或是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guān)系,那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等有權(quán)要求這些人回避,“當事人有權(quán)利知道,偵查他的人叫什么名字”。“從訴訟的基本原理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標準來說,也是應該公開的”,這個案子已經(jīng)有20年了,公開案件信息不會影響國家利益及國家安全。
王錫鋅對此則持不同的觀點,他的意見是不公開。王錫鋅分析,從法律上說,要求公開信息是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而公安機關(guān)在處理刑事案件時,行使的是司法權(quán)力,獲得的信息屬于司法信息。也就是說,當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中,有的不屬于政府信息。從政策角度來看,就算要求公開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有些執(zhí)法信息也未必可以公開,比如誰去查這個案子、誰去辦這個人,因為公開之后容易成為打擊報復的對象。
3.錯案發(fā)生20年后是否還能申請賠償、追責
陳永生表示,無罪的人被錯誤地拘留、逮捕或是執(zhí)行有罪裁判,就屬于冤案、錯案,F(xiàn)行《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此案發(fā)生在1995年,盡管現(xiàn)在距離案發(fā)時間比較長,但是發(fā)生在《國家賠償法》公布之后,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沒有規(guī)定時效問題。
關(guān)于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問題,陳永生表示,此案已經(jīng)過了20年,是否構(gòu)成刑訊逼供罪還要調(diào)查核實,就算構(gòu)成刑訊逼供罪也已過了5年追訴期限。所以,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可以追究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這要由公安機關(guān)來決定。
王錫鋅則稱,追責、問責及要求賠償,都存在時效的問題。在我國的法律中,公民不能對公安機關(guān)進行追責和問責。對行政工作人員追責,由行政監(jiān)察法、公務員法等來處理。行政責任、紀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在法律上的追責都是受到追訴時效限制的。同樣,國家賠償也受時效限制,該案的當事人應該不能提出國家賠償。
對話
案子平反死就閉眼了
京華時報:為什么要打這場官司?
陳家楊:最近幾年我在電視上看到那么多冤案都平反了,就想著自己的案子什么時候也能平反呢?想起在看守所里被打得吐血,我整晚整晚地睡不著。這么大年紀了,就想案子平反了,死了我也就閉眼了。
京華時報:要求公開案件信息的最終訴求是什么?
陳家楊:我不要求賠我多少錢,就想不明白為什么他們認定是我殺的人,為什么就不承認打我了?我根本不認識朱大國,也沒有見過他,怎么就是我殺了他?案子辦錯了,他們怎么也不說明白是怎么辦錯的?我想讓辦錯案的人道歉,他們是不是也應該受到懲罰?
京華時報:這起案件對家庭的影響有多大?
陳家楊:出這事前,我家在村子里開米面加工廠,是村里的首富,我家買了發(fā)電機給全村人供電。出事之后,加工廠關(guān)了,我和老伴沒了收入。我的身體越來越不好,因為被打落下了病根,總是吐血,看病花了不少錢。撿粉絲的小女兒在家里呆著也總是哭,對我有愧疚。
京華時報:你的案件被關(guān)注你怎么想?
陳家楊:都是家里人幫著弄的,具體我也不知道。我看見電視上說我的事,我很高興能有人管我的事。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