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工程院院士:霾是氣象災害
近期,關于將霾寫入《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引起了有關部門和社會關注。中國工程院院士徐祥德認為,霾雖是氣象現象,但據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義為氣象災害的一種。
氣象災害是由氣象因素在特定孕災環(huán)境中作用于承災體所形成的災害。氣象災害由氣象因素、孕災環(huán)境、承災體三方面構成。天氣現象如風雨、雪霜、霧霾等,它們是災害的觸發(fā)因素;孕災環(huán)境主要指經緯度、地形地貌等;承災體主要指人和人造設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構成氣象災害。風雨、雪霜、霧霾等天氣現象不能等同于氣象災害本身。
徐祥德認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依據《氣象法》和國務院制定出臺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將氣象災害種類定為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人身財產、社會功能、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損害的嚴重事件,是科學合理的。
霾作為一種氣象現象、氣象災害,有歷史淵源、國際和法律政策的認可。從歷史上來看,我國氣象文獻類書籍都有對霾觀測、預報的記載,如解放前中央研究院氣象研究所出版的《測候須知》(1929年)、《氣象測推》(1947年)等、以及解放后《氣象觀測暫行規(guī)范》(1954年)等專業(yè)規(guī)范、文獻中都對霾的定義和標準等進行了記載。從國際上來看,世界氣象組織(WMO)和各國和地區(qū)氣象機構都將霾列入天氣現象。從法律政策上來看,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二中大霧、霾等提出明確防御或防止措施。
然而,不少人擔心,將霾列入氣象災害是否會出現《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與《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款內容不一致的情況。徐祥德認為兩者之間既不矛盾、也不沖突。霾的發(fā)生發(fā)展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為排放污染物的影響,自然因素是內因,人為影響是外因,相互影響、互為作用,人為影響加劇了霾的危害與影響,并形成重污染天氣。霾與重污染天氣既有內在的必然聯系,也有外在的實質性差別,不能簡單地混為一談。
徐祥德表示,當前“重污染天氣”是霾的特例或者人為影響加劇的結果,是在具備霾產生的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物濃度達到一定程度,人為影響已轉化為主要因素,突出強調的是污染,對大氣環(huán)境、空氣質量和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影響。這也是《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規(guī)范的內容。《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依據《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及國家相關標準,主要從氣象角度規(guī)定“市和區(qū)突發(fā)事件預警信息發(fā)布機構按照職責向社會統(tǒng)一發(fā)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睘榇,“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發(fā)出應當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中規(guī)定實施,霾的監(jiān)測預報預警也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施,兩者之間既不矛盾、也不沖突,而且是相一致的。
徐祥德認為,將霾寫入條例,有利于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北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不是給某一個部門立法,而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制定的綜合性防災減災地方性法規(guī),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在政府!薄⌒煜榈抡f。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不改變“政府統(tǒng)籌、部門各負其責”現有治理的工作格局,既有利于政府統(tǒng)籌,形成部門預報與治理合力,也有利于京津冀立法協(xié)同,做好與津、冀兩地現有立法的對接,形成區(qū)域聯防聯控合力,提高人們對霾的重視,提醒人們加強個人的預防。
據了解,北京市將霾作為氣象災害立法并非全國首例,京津冀及周邊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將霾寫入氣象災害立法。目前全國天津、廣東、浙江等25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設區(qū)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或政府規(guī)章中,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調整的范疇。(中國經濟網記者 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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