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猥褻未成年學生 北京一家教被判刑12年半
中青在線北京12月26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年薪16萬的北京家教老師鄒明武被指多次強奸、猥褻女學生,以涉嫌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被公訴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職業(yè)教師利用家教時間性侵未成年女學生案進行了宣判。
據介紹,該案屬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從業(yè)禁止”的案件,也是首例對被害人及家屬在庭審及宣判環(huán)節(jié)全程采用視頻保護的案件。
據了解,今年39歲的被告人鄒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學任教時被評為“一級教師”以及“海淀區(qū)骨干教師”。
法院經審理查明,鄒明武為被害人小娜(化名,17歲,高二學生)的任課及家教老師,2016年3月至案發(fā)期間,鄒明武利用給小娜輔導功課之機,多次以強行親吻、撫摸等手段強制猥褻小娜,并多次強行與小娜發(fā)生性關系。
被告人鄒明武當庭辯稱,小娜系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自己也沒有采取強制手段猥褻小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被告人鄒明武是否構成強奸罪,鄒明武雖稱與被害人小娜是師生間的曖昧關系,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內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話題或者曖昧語句;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換家教,但父母誤認為她不愿意學習,一直沒有更換,在這種情況下,小娜又主動提出在臥室安裝監(jiān)控,記錄下鄒明武猥褻她的全過程,后告知父母被鄒明武強奸和猥褻的事實;作為正常的成年人,鄒明武的辯解明顯有悖常理。小娜的陳述客觀、真實,而鄒明武的供述前后矛盾,也無其他證據佐證其辯解,故對其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鄒明武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鄒明武雖稱他是在被害人小娜的同意下發(fā)生身體接觸,但結合全案證據,故對其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鄒明武作為具有從業(yè)資格的職業(yè)教師,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課及家教老師,本應知榮明恥、嚴于律己、教書育人,但卻在教學過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嚴重違背教師職業(yè)道德,多次強奸、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學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guī)定: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法院依法對鄒明武從重處罰。
同時,根據鄒明武犯罪行為持續(xù)的時間、次數、對象、手段及主觀態(tài)度等情況,為預防再犯的發(fā)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環(huán)境,依法對鄒明武宣告從業(yè)禁止。
最后,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鄒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鄒明武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禁止被告人鄒明武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
據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介紹,該案旨在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曝光掩蓋在合法身份下的“隱形犯罪”,為預防與減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fā)生搭建基礎的防護網,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