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勸美西方政客不要拿“新聞自由”做幌子
近日,美西方一些政客就《蘋果日報》宣布?皇掳l(fā)出謬論,妄稱中方“打壓新聞自由”,甚至以制裁相威脅。以所謂“新聞自由”為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nèi)政并包庇違法傳媒,在《蘋果日報》?@一事件的“照妖鏡”下,美西方的“雙標”面目越發(fā)清晰,其突破底線的構陷與抹黑伎倆,也進一步登峰造極。
須知,香港特區(qū)政府依法對《蘋果日報》采取行動,是依法打擊犯罪、切實維護法治與社會秩序的正義之舉,與新聞自由毫無關系。更何況,美西方標榜的所謂“新聞自由”也從來并非絕對。美西方國家自身對新聞生產(chǎn)都有著嚴格規(guī)管,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都明確劃有紅線,甚至在不斷強化信息管控,他們有何理由認為其他國家的媒體可以在“新聞自由”的旗號下肆意妄為?
在美國,盡管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要“確保”言論、新聞自由,但美國有政府機構專門對媒體進行監(jiān)管,美國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負責向美國的電臺、電視臺發(fā)放牌照,同時對節(jié)目內(nèi)容進行了最基本的限制!霸熘{”“淫穢”“恐嚇”“仇恨”等言論,就被排除在修正案保護范圍之外。美國最高法院也曾表示,當“提倡使用暴力或違法行為”的言論“目的在于煽動或造成即將發(fā)生的非法行為”并“很可能造成這樣的行為”時,這些言論不受保護。
其他國家亦是如此。在德國,否認猶太人大屠殺和以其他形式煽動針對某些族群的仇恨,最重可判處5年監(jiān)禁。2018年8月,德國憲法法院在一份裁決書中說,處罰否認納粹種族屠殺的行為,才是從“根本上符合”憲法關于言論自由的條款。德國近年來還通過并實施《網(wǎng)絡執(zhí)行法》,規(guī)定社交媒體平臺需在限定時間內(nèi),回應用戶舉報的違法言論,并視情況刪除或屏蔽違法言論內(nèi)容。違法內(nèi)容涉及仇恨性、煽動性言論,侮辱、誹謗、威脅、虛假信息,恐怖主義犯罪和兒童色情等。如對用戶舉報的網(wǎng)絡違法言論處理不力,相關社交媒體可能面臨最高5000萬歐元的罰款。
在法國,現(xiàn)行《新聞自由法》明確規(guī)定,通過媒體損害國家基本利益、教唆違法犯罪、進行誹謗侮辱、傳播虛假消息等都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處罰方式包括罰款、有期徒刑、沒收出版物等,罰款金額可達4.5萬歐元,有期徒刑可達5年。
在所謂“新聞自由”問題上,美西方政客和媒體也充分展現(xiàn)著他們的雙標“技能”。其他國家的示威抗議乃至暴恐活動被其美化為“爭取自由、人權”,然而當類似行為發(fā)生在美西方國家,他們就又換了一副面孔。10年前“占領華爾街”運動蔓延全美,美國主流媒體居然認為這“沒有新聞價值”,視若無睹、輕描淡寫;在2020年美國弗洛伊德事件引發(fā)的全美抗議示威中,大量報道抗議示威活動的記者遭到警方攻擊或逮捕。
歸根結底,一些西方政客冒天下之大不韙,以赤裸裸的雙重標準隨意詮釋“新聞自由”,一而再再而三地為《蘋果日報》之流的違法行為巧言開脫,就是唯恐香港不亂,就是妄圖打“香港牌”對中國施壓。個別西方政客嗟嘆“悲哀”云云,恐怕是擔心手中少了一個搞亂香港、圍堵中國的工具吧。
“新聞自由”不是萬能幌子,反中亂港也沒有法外權。無論打什么幌子,違法就是違法,犯罪就犯罪,法律是唯一準繩。香港國安法實施近一年來,香港已從“黑暴”“攬炒”中走出,并迎來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香港民心思安并進一步融入國家發(fā)展的時代強音下,奉勸少數(shù)外部勢力盡快放棄搞亂香港的政治幻想,徹底反思其充斥著漏洞和謬誤的“雙重標準”,丟掉修辭游戲,真正以客觀和理性的姿態(tài)看待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否則必將吞下自己栽種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