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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辦公等模糊工作地點 專家:工傷認定要與時俱進

2022-10-26 09:04: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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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上辦公、居家辦公等新形式的出現(xiàn)模糊了工作地點,律師呼吁——

  【工傷認定如何“新題新解”②】別讓居家成工傷認定“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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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下,不定時、不定期、不定場所的靈活辦公日漸成為職場新常態(tài)。長遠來看,在居家辦公、線上辦公變得越來越普遍的背景下,對“工作場所”的界定變得越來越模糊,也為工傷認定增加了復雜性。專家建議,工傷認定要與時俱進,適配“新職場”。

  職工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在居家辦公期間猝死,究竟算不算工傷?

  “勞動者病發(fā)時并不在辦公場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傷。”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社部門對一起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在認定書上給出這一理由。

  “為了單位的利益,把本職工作帶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备V菔兄屑壢嗣穹ㄔ涸隈g回人社部門工傷認定意見時作出以上說明。

  “家”成為工傷認定的阻礙

  上述案件中,黃某是一家單位的員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黃某在工作時感覺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的工作可以回家繼續(xù)完成,遂于16時20分請假回家。20時40分,黃某在家中感覺喘不上氣,被送到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病發(fā)時黃某靠在椅背上,手上抓著一份工作材料。

  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黃某在家工作期間突發(fā)疾病,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家,對于90后主播曾雪梅來說,也有另一個名字:直播間。

  受疫情影響,不少直播機構、公司將直播樣品搬到了主播家中。曾雪梅在福建廈門的家不到70平方米。3個月前,她在自家客廳里安上了不反光的墻紙、產(chǎn)品陳列架、一盞主光燈和兩盞補光燈,把家打造成她每天9個小時在線直播的新地點。直播間占到了她全屋生活空間的三分之一。

  在家直播不到1個月,曾雪梅的雙眼就出現(xiàn)了疼痛、流淚、睜不開的癥狀。醫(yī)院診斷結果為“電光性眼炎”——一種常見于焊工的職業(yè)性眼病。造成眼病的“罪魁禍首”是在主播席前高亮度的補光燈。

  她本想申請工傷認定,卻在提交認定材料時犯了難。難就難在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時,“發(fā)生事故地點”一欄,她只能填入自己的家庭住址。曾雪梅咨詢了多位律師,得到的答案大多一致:“居家辦公發(fā)生的工傷,在申請工傷認定階段,大多會因為‘居家’而被駁回。”

  “居家辦公申請工傷認定的維權過程往往漫長、艱辛,維權成本要明顯高于普通的工傷認定申請!痹(jīng)為當?shù)囟辔恢鞑ヌ峁┚S權幫助的廈門市湖里區(qū)總工會調(diào)解員曾煥生解釋道,“認定工傷的三要素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原因。居家辦公難以進行工傷認定的原因就在于,工作地點和生活場所的高度重合!

  “勞動用工去雇主化、勞動關系靈活化對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帶來了新的課題與挑戰(zhàn)。靈活辦公之所以靈活是因為工作自主性大、工作時間地點自由,這也為工傷認定增加了復雜性。”曾煥生提示,“‘工作場所’不能無限度地延伸,居家辦公要申請工傷認定,關鍵在于證明‘家’不僅是家,還是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場所!

  “工作崗位”強調(diào)的是職責而非場所

  像曾雪梅一樣選擇居家辦公的并不在少數(shù)。

  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截至2021年底,中國靈活就業(yè)人口達到了2億,占勞動力總量8.9億人的22%。智聯(lián)招聘發(fā)布的《中國遠程居家辦公發(fā)展報告》顯示,八成求職者在疫情后更傾向于找可以遠程居家辦公的職位,九成求職者在疫情后更希望自己所在公司允許職工遠程居家辦公。

  “與傳統(tǒng)用工形式下職工‘卡’在工位上不同,靈活辦公正成為當下職場的新潮流!备=ㄊ喬茖W院高級研究員趙天躍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定時、不定期、不定場所的靈活辦公日漸成為職場新常態(tài)。長遠來看,在居家辦公、線上辦公變得越來越普遍的背景下,對“工作場所”的界定變得越來越模糊。在他看來,“工傷認定要與時俱進,適配‘新職場’,這是大勢所趨。”

  “‘工作場所’是工傷認定的要素,但早在靈活辦公、云上辦公、居家辦公、移動辦公這些新職場模式出現(xiàn)之前,我國法律就對‘工作場所’的定義進行了延伸!备=ㄌ旌饴(lián)合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華僑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張照東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可視同工傷的情形之中,判定“職工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是否可以認定工傷的依據(jù)是“工作崗位”而不是“工作場所”。

  “相較于‘工作場所’,‘工作崗位’所強調(diào)的并不是工作的場所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張照東說,“因此,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而不是擴大解釋!

  契約精神是權益維護的底線

  要怎樣才能認定家是“工作場所”的延伸?

  居家直播的時間表、公司要求居家辦公的通知、居家辦公期間的工作證明和聊天記錄……曾煥生為曾雪梅舉例,用來證明居家辦公的證據(jù)也有不少。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jù)極有可能成為認定成功與否的重要依據(jù),這需要勞動者和家屬樹立證據(jù)意識!睆堈諙|強調(diào),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豆kU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是否應認定為工傷產(chǎn)生爭議時,由用人單位對不是工傷負舉證責任。他呼吁:“別讓‘居家’成為工傷認定的‘不在場證明’!

  如何降低靈活辦公工傷認定的維權成本?“靈活辦公不掉線,權益保障要上線!痹鵁ㄉㄗh,建立靈活辦公的管理臺賬,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考核機制,在勞資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將靈活辦公的約定內(nèi)容寫入勞動合同。在他看來,“工作場所”不應成為工傷認定的界限,“契約精神”才是權益維護的底線和邊界。

  《工人日報》(2022年10月26日 06版)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