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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三度傳喚黃芳彥仍未到案 將發(fā)布通緝

2009年03月18日 10:44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3月18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洗錢案,今天第三度傳喚前新光醫(yī)院副院長黃芳彥到案說明。由于黃芳彥在傳票指定時間并未到案,臺特偵組最快在下午進行拘提程序后發(fā)布通緝,通緝時效長達20年。

  臺灣媒體日前報道指稱,黃芳彥為扁案的“關(guān)鍵證人”。辦案人員指出,這種說法言過其實,黃芳彥僅協(xié)助吳淑珍隱匿大批珠寶及6000萬元(新臺幣,下同),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人士刻意將黃芳彥“妖魔化”,這可能是黃芳彥不敢返臺的原因。

  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去年12月11日向臺檢方指稱,黃芳彥疑協(xié)助扁家藏匿珠寶及洗錢;特偵組在同月16日搜索黃芳彥住處、辦公室及銀行保險箱,查扣1000多萬元現(xiàn)金。但黃芳彥早在11月3日已搭機離境,滯美不歸。

  臺特偵組指出,黃芳彥因媒體報道得知特偵組正追查吳淑珍的珠寶,今年1月23日主動以電話告知檢察官,表示自己確實為吳淑珍保管珠寶一批,并指引檢察官至藏放處所,查扣珠寶、鉆表共80余件。

  另外,吳淑珍日前應訊時,坦承曾交給黃芳彥6000萬元,支付兩戶寶徠花園廣場頭期款及裝潢費用,其余款項已被檢察官查扣。

  為明了真相,檢察官先后于1月22日及2月13日以證人身份傳訊黃芳彥返臺說明,并多次透過他人代為聯(lián)系黃芳彥,但黃芳彥至今仍未到案。

  辦案人員表示,黃芳彥所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罪嫌,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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