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26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建商黃春樹16年前被綁架勒贖殺害,涉案人員徐自強前后被判8次死刑,臺灣“高等法院”更7審昨天認定他只參與綁人勒贖,沒有殺人,故改判為無期徒刑。
徐自強被控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共同綁架殺害黃春樹,向黃家勒索。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徐自強等人原本被判死刑。
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憶隆是因為徐自強才認識案件主謀黃銘泉,多次商議綁架黃春樹的地點都是在徐自強住處,當年25歲的徐自強因為經(jīng)營賭場被查獲,一時利益薰心,才會在表哥黃銘泉的提議下參與綁架勒贖。
合議庭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徐自強與其他人早有殺人之意,但他知道黃春樹被殺后,仍幫忙處理作案工具,置被害人家屬哀求于不顧,罪行重大,應(yīng)判無期徒刑。(中國臺灣網(wǎng) 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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