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8月3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bào)道,今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自家人”法官集體貪污案,依“違背職務(wù)收賄”等罪,分別判前高等法院法官蔡光治20年、陳榮和18年、李春地11年6月徒刑,刑期與一審相同,仍為重判,均可上訴。
特偵組“正己項(xiàng)目”查出前高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房阿生,承審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征地弊案及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貪污案時(shí),涉嫌透過邱茂榮、邱創(chuàng)舜等人牽線收賄,因而改判何智輝、張炳龍無罪。
這起集體貪污等案因涉及臺灣現(xiàn)、前任司法部門官員共8人,被視為歷來規(guī)模最大、且案情最重大案件。法院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陳榮和18年徒刑,并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褫奪公權(quán)9年;蔡光治被判20年徒刑,并科罰金350萬元,褫奪公權(quán)9年;李春地被判11年6月徒刑,并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quán)5年。(中國臺灣網(wǎng) 黃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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