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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構罪要件 陳水扁收受洗錢情資案獲不起訴

2012年11月09日 08:59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11月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遭告發(fā)收受前臺“調查局長”葉盛茂有關陳水扁家洗錢情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嫌。臺北地檢署認定不符構罪要件,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案期間,向臺檢方告發(fā)指出,陳水扁收受葉盛茂有關扁家洗錢情資,并與妻子吳淑珍等人洗錢,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嫌。

  臺檢方偵辦期間,陳水扁表示,臺“調查局局長”會提供情資報告,何時報告已無印象,有很多情資報告,他也不知道真?zhèn)危皇菂⒖加,不能當真,因此臺“調查局長”報告他的家人在海外有資金,他有問吳淑珍,但吳淑珍否認,他也不能查證,只能相信。

  臺檢方查出,葉盛茂確實有將澤西島、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分別提供的海外資金情資交付給陳水扁,陳水扁并再與吳淑珍等人進行洗錢。

  臺檢方認定,陳水扁的說法不足采信,確實有收受相關情資,但陳水扁是葉盛茂泄密及圖利的對象,并非葉盛茂泄密及圖利的共犯,且這起案件的行為并無財產上利益,不符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構成要件,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中國臺灣網 杜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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