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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過反媒體壟斷草案 媒體市場占有率上限為1/3

2013年05月30日 23:52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5月30日消息 臺灣立法機構今天(30日)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根據草案,臺灣島內的媒體業(yè)兼并后在任一媒體市場的市占率不得超過1/3。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由于29日朝野“立委”已決定采“市占率”作為衡量壟斷的標準,今天在以“市占率”為前提下,討論昨天被全數保留的申請核準及管制標準,也就是俗稱“紅線”條款。

  初審條文規(guī)定,經營乙類或丙類調頻(廣告電臺)的廣播事業(yè)、無線電視事業(yè)、報紙、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的衛(wèi)星廣播電視節(jié)目供應者、訂戶數占總訂戶數2%以上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tǒng)經營者,兼并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根據草案,擁有總訂戶數20%以上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tǒng)不得與無線電視、報紙等其他媒體兼并;媒體業(yè)兼并后在任一媒體市場的占有率達1/3以上者也碰觸紅線、將被禁止。

  據報道,初審通過“媒金分離”條款,明訂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托人,不得持有媒體事業(yè)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超過10%,亦不得擔任媒體事業(yè)發(fā)起人、董事、監(jiān)察人或經理人。

  為維護新聞專業(yè)自主、保障新聞報道當事人權益,初審條文還規(guī)定,賦予當事人向媒體請求停止刊載、播送或更正錯誤報道、損害其權益報道的權力。新聞頻道應訂定涉己事件報道及評論的制播規(guī)范并送主管機關備查。

  初審還調整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過渡條款”,據此,于草案通過前已經設立、營運的媒體事業(yè),應限期完成草案中規(guī)定的股權揭露、設立外部董事、建立獨立編審機制、訂定編輯室公約等規(guī)定。

  關于草案中的“媒體”、“多系統(tǒng)經營者”、“頻道代理商”等等專業(yè)術語定義、控制媒體業(yè)務經營需持有的資本額比例,朝野雙方未來將再做討論。(中國臺灣網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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