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六旬老人在由旅行社組織的西藏旅游途中因疲勞過度而突發(fā)死亡,對此旅行社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黃浦區(qū)法院對這起生命權(quán)糾紛案作出判決,由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萬余元。
2009年5月,1951年出生的應老伯與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西藏旅游的合同,單人的機票、旅游費等費用總計近8000元,時間為6月16日至6月27日,行程共計12天11夜。6月16日,應老伯與妻子一同隨團從上海出發(fā)飛往西寧開始“藏秘之旅”12天旅游。
6月17日,旅游團游覽了青海湖、日月山,當晚乘火車前往拉薩,6月18日晚11時許,旅行團到達拉薩,并于第二日凌晨入住酒店客房休息,其間有部分游客提出因休息時間過短,要求推遲第二天的旅游行程,但被導游拒絕。6月19日上午,除一名游客留在酒店休息,其余游客都前往大昭寺游覽。6月19日下午,當旅游團到布達拉宮時,應老伯聲稱身體不適,導游叫來當?shù)芈眯猩绲囊粋工作人員,攙扶應老伯繼續(xù)登高游覽。